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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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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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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50am 24/03/2023

吴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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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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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星云集团

诽谤赔偿

非法直销活动

吴健南.从林立迎诽谤个案探讨司法下判标准

吴健南

为何许多民众愿意大力支持所发动的筹款运动,并于短短3天内达标?我认为这暴露了远比诽谤案的司法判罚原则,更关键和接地气的社会现实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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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被吉隆坡高庭判处诽谤罪成,需赔偿200万令吉。我认为除了有关数额是近年来所罕见,且远比一般涉及政治人物或公职人员的案件来得高,还有几个涉及公众利益的复杂细节和层面,是值得关注的。

我本身认为近年来法院在诸多诽谤个案的判决脉络,已跟原本有关普通法起源国英国远走越远,而且缺乏统一性的原则基础,出现凌乱趋势。

前上诉庭法官已故哥巴斯里南于1995年于某诽谤案作出标志性判决,判决诽谤案赔偿时必须考虑数项原则性因素,包括:原告的社会地位;诽谤言论的严重性;出版有关言论的广泛性;该言论对原告造成的心理压力、焦虑;审讯过程所经历的不确定性;被告从作出有关言论,直到案件下判的行为,以及缺乏对有关言论的更改、撤回或道歉。

从社会地位条件切入,我们非常明显可以发现,在大部分涉及政治人物的诽谤诉讼,虽然遭到比林立迎个案更严重的诽谤言论伤害,但往往所获得的赔偿数额皆平均低于100万令吉,包括首相安华起诉凯里的15万令吉、安华起诉新海峡时报的10万令吉、林冠英起诉新海峡时报的30万令吉,以及近年最高的努鲁依莎起诉前任全国总警长卡立的100万令吉。

反之,一些涉及企业界高层的诽谤案,却远比更具社会知名度和公权力的政治人物,获得普遍更高数额的赔偿,包括2000年涉及国内著名富商陈志远起诉某商业杂志所获得的700万令吉,和林立迎案的200万令吉等。

为何民间的声音,跟法院的判决走向,会出现那么大的反差?为何许多民众愿意大力支持林立迎所发动的筹款运动,并于短短3天内达标?我认为这暴露了远比诽谤案的司法判罚原则,更关键和接地气的社会现实面相。

无可否认,林立迎在此案暴露数项关键性举证弱点,包括言论过火,以及无法传召任何受害的中国投资者担任证人,以确认有关消息来源的真实性。

但其当初于2017年揭发事件的正面出发点,最终也获得执法行动的确认,包括该公司稍后于2000年在吉隆坡刑事庭被判洗黑钱、推广金字塔金钱游戏和进行,而被判900万令吉罚款。

但令人震惊和不解的是,为何最终只是罚款了事。我只能说,根据我本身的执业经验,执法单位尤其警方处理商业犯罪领域的态度,简单而言就是对受害者过于刁难,以及对相关企业单位过于友善。所以最终导致普遍人民逐渐丧失信心。

而且,司法有项重要原则,即不会向一个以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作为起诉基础的单位伸出援手(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因此,吉隆坡高庭在审理满星云集团的有关诽谤案时,是否有考虑到该公司早前已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法院近年来通过类似系列诽谤案判决,是否向我们的社会传达正确讯息?是否有依循本身的案例先例?

大马司法在诽谤领域其它失序或令人感到眼花缭乱的立场,包括一会儿根据英国的德比郡议会案例,禁止担任公职人员起诉他人诽谤;而过后又于2018年在砂州政府起诉张健仁诽谤个案改变立场,指州政府可通过政府诉讼法令展开相关诽谤行动;而稍后又于2021年在马华起诉林立迎诽谤个案,判决政党不能向个人展开诽谤行动。

若政府能起诉诽谤,为何政党不能?若政党不能,同样注册在社团法令下的一众非政府组织,是否也不能?这是否已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种令人感觉过于针对性、缺乏一致性或建立在不同原则基础的案例,最终将进一步压缩人民在宪法下所赋予的基本言论自由,尤其在执法不力或领导无方的情况下,导致被欺压的低下层人民面对更多的发声障碍和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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