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许多民众愿意大力支持林立迎所发动的筹款运动,并于短短3天内达标?我认为这暴露了远比诽谤案的司法判罚原则,更关键和接地气的社会现实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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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被吉隆坡高庭判处诽谤赖彩云和满星云集团罪成,需赔偿200万令吉。我认为除了有关诽谤赔偿数额是近年来所罕见,且远比一般涉及政治人物或公职人员的案件来得高,还有几个涉及公众利益的复杂细节和层面,是值得关注的。
我本身认为近年来法院在诸多诽谤个案的判决脉络,已跟原本有关普通法起源国英国远走越远,而且缺乏统一性的原则基础,出现凌乱趋势。
前上诉庭法官已故哥巴斯里南于1995年于某诽谤案作出标志性判决,判决诽谤案赔偿时必须考虑数项原则性因素,包括:原告的社会地位;诽谤言论的严重性;出版有关言论的广泛性;该言论对原告造成的心理压力、焦虑;审讯过程所经历的不确定性;被告从作出有关言论,直到案件下判的行为,以及缺乏对有关言论的更改、撤回或道歉。
从社会地位条件切入,我们非常明显可以发现,在大部分涉及政治人物的诽谤诉讼,虽然遭到比林立迎个案更严重的诽谤言论伤害,但往往所获得的赔偿数额皆平均低于100万令吉,包括首相安华起诉凯里的15万令吉、安华起诉新海峡时报的10万令吉、林冠英起诉新海峡时报的30万令吉,以及近年最高的努鲁依莎起诉前任全国总警长卡立的100万令吉。
反之,一些涉及企业界高层的诽谤案,却远比更具社会知名度和公权力的政治人物,获得普遍更高数额的赔偿,包括2000年涉及国内著名富商陈志远起诉某商业杂志所获得的700万令吉,和林立迎案的200万令吉等。
为何民间的声音,跟法院的判决走向,会出现那么大的反差?为何许多民众愿意大力支持林立迎所发动的筹款运动,并于短短3天内达标?我认为这暴露了远比诽谤案的司法判罚原则,更关键和接地气的社会现实面相。
无可否认,林立迎在此案暴露数项关键性举证弱点,包括言论过火,以及无法传召任何受害的中国投资者担任证人,以确认有关消息来源的真实性。
但其当初于2017年揭发事件的正面出发点,最终也获得执法行动的确认,包括该公司稍后于2000年在吉隆坡刑事庭被判洗黑钱、推广金字塔金钱游戏和进行非法直销活动,而被判900万令吉罚款。
但令人震惊和不解的是,为何最终只是罚款了事。我只能说,根据我本身的执业经验,执法单位尤其警方处理商业犯罪领域的态度,简单而言就是对受害者过于刁难,以及对相关企业单位过于友善。所以最终导致普遍人民逐渐丧失信心。
而且,司法有项重要原则,即不会向一个以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作为起诉基础的单位伸出援手(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因此,吉隆坡高庭在审理满星云集团的有关诽谤案时,是否有考虑到该公司早前已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法院近年来通过类似系列诽谤案判决,是否向我们的社会传达正确讯息?是否有依循本身的案例先例?
大马司法在诽谤领域其它失序或令人感到眼花缭乱的立场,包括一会儿根据英国的德比郡议会案例,禁止担任公职人员起诉他人诽谤;而过后又于2018年在砂州政府起诉张健仁诽谤个案改变立场,指州政府可通过政府诉讼法令展开相关诽谤行动;而稍后又于2021年在马华起诉林立迎诽谤个案,判决政党不能向个人展开诽谤行动。
若政府能起诉诽谤,为何政党不能?若政党不能,同样注册在社团法令下的一众非政府组织,是否也不能?这是否已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种令人感觉过于针对性、缺乏一致性或建立在不同原则基础的案例,最终将进一步压缩人民在宪法下所赋予的基本言论自由,尤其在执法不力或领导无方的情况下,导致被欺压的低下层人民面对更多的发声障碍和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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