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許多民眾願意大力支持林立迎所發動的籌款運動,並於短短3天內達標?我認為這暴露了遠比誹謗案的司法判罰原則,更關鍵和接地氣的社會現實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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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黨甲洞國會議員林立迎被吉隆坡高庭判處誹謗賴彩雲和滿星雲集團罪成,需賠償200萬令吉。我認為除了有關誹謗賠償數額是近年來所罕見,且遠比一般涉及政治人物或公職人員的案件來得高,還有幾個涉及公眾利益的複雜細節和層面,是值得關注的。
我本身認為近年來法院在諸多誹謗個案的判決脈絡,已跟原本有關普通法起源國英國遠走越遠,而且缺乏統一性的原則基礎,出現凌亂趨勢。
前上訴庭法官已故哥巴斯里南於1995年於某誹謗案作出標誌性判決,判決誹謗案賠償時必須考慮數項原則性因素,包括:原告的社會地位;誹謗言論的嚴重性;出版有關言論的廣泛性;該言論對原告造成的心理壓力、焦慮;審訊過程所經歷的不確定性;被告從作出有關言論,直到案件下判的行為,以及缺乏對有關言論的更改、撤回或道歉。
從社會地位條件切入,我們非常明顯可以發現,在大部分涉及政治人物的誹謗訴訟,雖然遭到比林立迎個案更嚴重的誹謗言論傷害,但往往所獲得的賠償數額皆平均低於100萬令吉,包括首相安華起訴凱里的15萬令吉、安華起訴新海峽時報的10萬令吉、林冠英起訴新海峽時報的30萬令吉,以及近年最高的努魯依莎起訴前任全國總警長卡立的100萬令吉。
反之,一些涉及企業界高層的誹謗案,卻遠比更具社會知名度和公權力的政治人物,獲得普遍更高數額的賠償,包括2000年涉及國內著名富商陳志遠起訴某商業雜誌所獲得的700萬令吉,和林立迎案的200萬令吉等。
為何民間的聲音,跟法院的判決走向,會出現那麼大的反差?為何許多民眾願意大力支持林立迎所發動的籌款運動,並於短短3天內達標?我認為這暴露了遠比誹謗案的司法判罰原則,更關鍵和接地氣的社會現實面相。
無可否認,林立迎在此案暴露數項關鍵性舉證弱點,包括言論過火,以及無法傳召任何受害的中國投資者擔任證人,以確認有關消息來源的真實性。
但其當初於2017年揭發事件的正面出發點,最終也獲得執法行動的確認,包括該公司稍後於2000年在吉隆坡刑事庭被判洗黑錢、推廣金字塔金錢遊戲和進行非法直銷活動,而被判900萬令吉罰款。
但令人震驚和不解的是,為何最終只是罰款了事。我只能說,根據我本身的執業經驗,執法單位尤其警方處理商業犯罪領域的態度,簡單而言就是對受害者過於刁難,以及對相關企業單位過於友善。所以最終導致普遍人民逐漸喪失信心。
而且,司法有項重要原則,即不會向一個以不法或不道德行為作為起訴基礎的單位伸出援手(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因此,吉隆坡高庭在審理滿星雲集團的有關誹謗案時,是否有考慮到該公司早前已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法院近年來通過類似系列誹謗案判決,是否向我們的社會傳達正確訊息?是否有依循本身的案例先例?
大馬司法在誹謗領域其它失序或令人感到眼花繚亂的立場,包括一會兒根據英國的德比郡議會案例,禁止擔任公職人員起訴他人誹謗;而過後又於2018年在砂州政府起訴張健仁誹謗個案改變立場,指州政府可通過政府訴訟法令展開相關誹謗行動;而稍後又於2021年在馬華起訴林立迎誹謗個案,判決政黨不能向個人展開誹謗行動。
若政府能起訴誹謗,為何政黨不能?若政黨不能,同樣註冊在社團法令下的一眾非政府組織,是否也不能?這是否已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這種令人感覺過於針對性、缺乏一致性或建立在不同原則基礎的案例,最終將進一步壓縮人民在憲法下所賦予的基本言論自由,尤其在執法不力或領導無方的情況下,導致被欺壓的低下層人民面對更多的發聲障礙和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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