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你会问,就算老马现在讲出这一些话,那就不能对付他了?笔者的答案是,如果当中涉及了诽谤言论,就以刑事法典诽谤条文去处理,而不是煽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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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敦马最近发表的言论都引起了极大争议,甚至还有政治领袖要求政府以煽动法令调查他,不过内政部长赛夫丁回应说,不需要援引煽动法令采取行动。
结果赛夫丁这番话一出,惹来了不少人的炮轰,觉得应该要以煽动法对付老马。但笔者认为,政府不该用煽动法,无论是对老马、哈迪阿旺、慕尤丁,甚至是任何朝野政治人物。
笔者就以下3点作出分析:
1,“煽动倾向”不明
煽动法原本就是1948年英殖民政府所制定,用来镇压反殖民统治的工具。最具争议的就是“煽动倾向”(seditious tendency),毕竟煽动可以是很主观的概念,也就是就算没有实质后续发酵情况,只要被当局认定为“有煽动倾向”,那么就可以被入罪。
但何谓煽动倾向?法令并没有特别说清楚,而且涵盖层面很广,这非常容易变为人治,会因执法人员的诠释不同造成双标,甚至滥用权力,最后造成了“只要我认定了就是”的情况。
2,煽动法是恶法
笔者举例可能比较容易理解。
甲某是国盟支持者,他三番四次炮轰政府,甚至以种族为论调,敌对阵营的支持者就要用煽动法对付他。但如果今天换为乙某,是希盟支持者,他之前炮轰国盟政府,当时也被要求煽动法对付。
看看,我们可能会因为立场不同,因为对方炮轰我们所支持的政府,就要求以煽动法对付。这到底该或不该?不该!发表炮轰政府的言论不该被对付,就算是他说的不符合事实。
问题的根本是,你今天可以用煽动法来对付异己,他日其他政府上台也可以用煽动法来对付你。无论是谁当政,我们本就不该让政府掌握这一类权力,就算当下的政府是自己所支持的。
要知道,大马已实现了政党轮替,谁知道下一个政府还是不是你所支持的呢?
3,不该对付了吗?
可能你会问,就算老马现在讲出这一些话,那就不能对付他了?
笔者的答案是,如果当中涉及了诽谤言论,就以刑事法典诽谤条文去处理,而不是煽动法。
“绝对的权力会造成绝对的腐败”,今天我们把这一把剑给了当政者,他日他们可能会为了方便铲除异己,继续使用这把剑,最后就是独裁。
煽动法原本就是应该废除的恶法,我们不能因为不同意某人的言论(诽谤除外),而希望继续动用煽动法去对付他。
政治哲学家John Rawls所提出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意即假设所有人聚集在一个大幕后方,互相不知道还有什么人,每个人都不清楚自己在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此时众人制定的规则才可能是正义的,因为深怕自己就是那个被对付的人。
在该不该用煽动法的讨论之中,无知之幕也可以套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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