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你會問,就算老馬現在講出這一些話,那就不能對付他了?筆者的答案是,如果當中涉及了誹謗言論,就以刑事法典誹謗條文去處理,而不是煽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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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敦馬最近發表的言論都引起了極大爭議,甚至還有政治領袖要求政府以煽動法令調查他,不過內政部長賽夫丁回應說,不需要援引煽動法令採取行動。
結果賽夫丁這番話一出,惹來了不少人的炮轟,覺得應該要以煽動法對付老馬。但筆者認為,政府不該用煽動法,無論是對老馬、哈迪阿旺、慕尤丁,甚至是任何朝野政治人物。
筆者就以下3點作出分析:
1,“煽動傾向”不明
煽動法原本就是1948年英殖民政府所制定,用來鎮壓反殖民統治的工具。最具爭議的就是“煽動傾向”(seditious tendency),畢竟煽動可以是很主觀的概念,也就是就算沒有實質後續發酵情況,只要被當局認定為“有煽動傾向”,那麼就可以被入罪。
但何謂煽動傾向?法令並沒有特別說清楚,而且涵蓋層面很廣,這非常容易變為人治,會因執法人員的詮釋不同造成雙標,甚至濫用權力,最後造成了“只要我認定了就是”的情況。
2,煽動法是惡法
筆者舉例可能比較容易理解。
甲某是國盟支持者,他三番四次炮轟政府,甚至以種族為論調,敵對陣營的支持者就要用煽動法對付他。但如果今天換為乙某,是希盟支持者,他之前炮轟國盟政府,當時也被要求煽動法對付。
看看,我們可能會因為立場不同,因為對方炮轟我們所支持的政府,就要求以煽動法對付。這到底該或不該?不該!發表炮轟政府的言論不該被對付,就算是他說的不符合事實。
問題的根本是,你今天可以用煽動法來對付異己,他日其他政府上臺也可以用煽動法來對付你。無論是誰當政,我們本就不該讓政府掌握這一類權力,就算當下的政府是自己所支持的。
要知道,大馬已實現了政黨輪替,誰知道下一個政府還是不是你所支持的呢?
3,不該對付了嗎?
可能你會問,就算老馬現在講出這一些話,那就不能對付他了?
筆者的答案是,如果當中涉及了誹謗言論,就以刑事法典誹謗條文去處理,而不是煽動法。
“絕對的權力會造成絕對的腐敗”,今天我們把這一把劍給了當政者,他日他們可能會為了方便剷除異己,繼續使用這把劍,最後就是獨裁。
煽動法原本就是應該廢除的惡法,我們不能因為不同意某人的言論(誹謗除外),而希望繼續動用煽動法去對付他。
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所提出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意即假設所有人聚集在一個大幕後方,互相不知道還有什麼人,每個人都不清楚自己在社會中扮演怎樣的角色,此時眾人制定的規則才可能是正義的,因為深怕自己就是那個被對付的人。
在該不該用煽動法的討論之中,無知之幕也可以套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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