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首相署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的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涉及修改的其中一項條文為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並賦予法官斟酌權去判處犯下謀殺罪的罪犯。
根據法案指出,犯下謀殺罪的“強制死刑”將會被廢除,並以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鞭笞不少於12下的刑罰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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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案是由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所提呈。
法案闡明,刑事法典第307(2)條文(企圖謀殺),即“強制死刑”的條文將會被廢除。
目前,若任何人因企圖謀殺罪而牴觸刑事法典307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將會被判處終身監禁或面對最高監禁20年刑罰;若導致他人死亡,將會被判處死刑。
法案也建議修改刑事法典第364(擄人)條文, 並廢除該條文下的死刑,改為最高監禁30年,另加鞭笞的刑罰。
法案會修改刑事法典第121a(向國家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宣戰)條文,除了保留條文中的“死刑”,但也增加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鞭笞不少於12下的刑罰。
其他帶有“強制死刑”的刑事法典條文也會被修改,並以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的刑罰取代,其中包括:
●刑事法典第130C條文(進行恐怖主義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I條文(指導恐怖主義組織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N條文(為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或收集財產,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O條文(為恐怖主義意圖提供服務,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QA條文(接受賄賂以協調或促使恐怖分子行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ZB條文(接受賄賂以協調或促使有組織性犯罪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條文(犯罪開火)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A條文(同謀開火)
上述法案將會於本期會議提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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