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两兄弟被控向一名助理警官行贿2万5000令吉,以避免因走私烈酒而被取缔;不过,2人今日在地庭针对控诉否认有罪。
图以2.5万行贿
2名被告为42岁的A.拉古巴迪(店员),以及其47岁的哥哥A.威嘉也古玛(公司董事);2人被控企图以2万5000令吉贿赂全国内部安全及公共秩序部(KDNKA)情报及专案调查组助理警官苏海米奥马(4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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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2人涉嫌于2022年6月28日,在吉隆坡甲洞的一家餐厅企图贿赂警员,避免因走私烈酒,抵触1967年关税局法令第135条文而被取缔。
2人被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可根据第24条文(1)的同一行为,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一并解读进行提控。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赂总值的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副检察司伊尔娜朱丽莎玛拉斯提出,除了申请每月向雪兰莪反贪污委员会报到一次,并将护照交给法庭直到案件解决的附加条件外,每名被告人须缴付3万令吉的保释金和一名担保人以进行保释。
2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则要求降低保释金至每人1万令吉。
“2人是兄弟,每个月都要照顾中风的母亲。”
法官阿祖拉最终允许2人以每人2万令吉的保释金和1名担保人,以及控方要求的额外条件保释外出。
法官也择定于5月23日续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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