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兩兄弟被控向一名助理警官行賄2萬5000令吉,以避免因走私烈酒而被取締;不過,2人今日在地庭針對控訴否認有罪。
圖以2.5萬行賄
2名被告為42歲的A.拉古巴迪(店員),以及其47歲的哥哥A.威嘉也古瑪(公司董事);2人被控企圖以2萬5000令吉賄賂全國內部安全及公共秩序部(KDNKA)情報及專案調查組助理警官蘇海米奧馬(4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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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2人涉嫌於2022年6月28日,在吉隆坡甲洞的一家餐廳企圖賄賂警員,避免因走私烈酒,牴觸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135條文而被取締。
2人被援引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7(b)條文,可根據第24條文(1)的同一行為,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一併解讀進行提控。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最高20年監禁,以及不少於賄賂總值的5倍或1萬令吉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
副檢察司伊爾娜朱麗莎瑪拉斯提出,除了申請每月向雪蘭莪反貪汙委員會報到一次,並將護照交給法庭直到案件解決的附加條件外,每名被告人須繳付3萬令吉的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以進行保釋。
2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則要求降低保釋金至每人1萬令吉。
“2人是兄弟,每個月都要照顧中風的母親。”
法官阿祖拉最終允許2人以每人2萬令吉的保釋金和1名擔保人,以及控方要求的額外條件保釋外出。
法官也擇定於5月23日續審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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