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 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表示,隨著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提呈國會後,476名案件仍在法庭階段的死囚的命運,將取決於法案的生效。
她說,隨著廢除強制死刑和修正法案,團結政府已著手廢除大馬法令中提到的6項具體罪行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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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強制死刑旨在珍視和尊重每個人的生命,同時確保各方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對待,包括謀殺受害者、販毒案件以及受害者的家屬。”
“因此,通過該法案提出的政策是確保為所有人的正義受維護的中間道路。”
阿莎麗娜配是合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和2023年重新檢討死刑及無期徒刑(聯邦法院臨時權限)法案提呈國會一讀發表文告。
她表示,共有12項涉及死刑的法令,因法庭有酌情權,因此維持現有的刑罰。
這12項法令分別是:
刑事法典第132條文(教唆兵變並實施)
刑事法典第194條文(作偽證或製作偽證意圖促成死刑定罪)
刑事法典第305條文(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殺)
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強姦)
刑事法典第396條文(集團搶劫謀殺)
1972年國防衛隊法令第38條文(幫助敵軍)
1972年國防衛隊法令第41條文(與敵軍聯繫)
1972年國防衛隊法令第47條文 (反叛)
1972年國防衛隊法令第48條文(沒有消滅叛軍)
1972年國防衛隊法令第88(3)(a)條文(煽動叛亂)
1972年國防衛隊法令第88(3)(b)條文(謀殺)
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第121條文(汙染水源)
阿莎麗娜指出,今日提呈的2023年重新檢討死刑及無期徒刑(聯邦法院臨時權限)法案,賦予聯邦法院重新檢討刑罰的司法管轄權。
她說,這讓聯邦法院被賦予權限,重新檢討840個死囚的案件,包括25名上訴申請被州特赦委員會駁回的死囚。
“如果聯邦在檢討後維持現有判決,死囚仍可向州特赦委員會提出特赦上訴。”
“重新檢討的申請必須在該法案生效後的90天內提出。法院可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考慮延長提交檢討申請的期限。”
她指出,只可以提出一次重新檢討的申請。
“這項新法也適用於117名正在服無期徒刑的囚犯,即47名已被法院判刑的囚犯,以及70名被州特赦委員會減刑的死囚。”
其他帶有“強制死刑”的刑事法典條文:
●刑事法典第130C條文(進行恐怖主義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I條文(指導恐怖主義組織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N條文(為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或收集財產,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O條文(為恐怖主義意圖提供服務,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QA條文(接受賄賂以協調或促使恐怖分子行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130ZB條文(接受賄賂以協調或促使有組織性犯罪活動,若其行為導致喪失人命)
●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
●刑事法典第374A條文(劫持人質致死)
▲法院可酌情判處“死刑”或“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鞭笞不少於12下的刑罰
不致死的法令條文: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條文(犯罪開火)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A條文(同謀開火)
▲法庭只可判處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鞭笞不少於12下的刑罰
●形事法典第121a(向國家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宣戰)條文
▲雖然這項條文不會導致任何人死亡,但法院可酌情判處“死刑”或“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鞭笞不少於12下的刑罰
-所有條文下的“無期徒刑”一律廢除
●1960年軍火武器法令第14條文
●1971年軍火武器法令第7條文
▲賦予法庭行使酌量權的死刑被廢除,並以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鞭笞不少於6下的刑罰取代
●刑事法典第121條文
▲維持法庭酌情所判處的死刑,或以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的刑罰取代
●2010年商業策略法令(708法令)第9、第10、第11及第12條文
▲“無期徒刑”將會被廢除,並以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的刑罰取代
●刑事法典第364條文
▲賦予法庭行使酌量權的死刑被廢除,而監禁不超過30年和鞭笞刑罰將會維持
●刑事法典第307(2)條文
▲上述條文將會被廢除
●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
▲賦予法庭行使酌量權的死刑被廢除,並以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以及鞭笞的刑罰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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