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高庭裁定前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沒有任意惡意提控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而是在收到調查機構的完整調查文件後才提控後者。
法官拿督阿末巴仄指出,只有在研究和滿意所收集的證據後,湯米才同意提控納吉在4宗案件犯下35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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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宗案件涉及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下的濫權及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下的洗黑錢。
他說,“針對前首相或惡意搞針對”問題不存在,因為提控納吉是湯米作為總檢察長的職責。
湯米沒參與4案訴訟程序
法官提到,在2021年提控的這4宗案件35項指控仍在進行或待審,但湯米已在2020年2月28日辭職。
“因此,首先他沒有參與這4宗案件35項指控的訴訟程序,而且這4宗案件還沒有最終裁決。”
他在納吉起訴湯米濫權提控案的37頁書面判詞中,這麼說。高庭在2022年11月25日批准湯米申請,撤銷納吉訴訟。
維護公共政策準湯米撤訟
阿末巴仄在去年11月25日批准湯米申請,撤銷納吉起訴湯米在1MDB案件濫權提控訴訟。
法官提到,如果同意湯米有權提控,但犯下3項侵權行為或訴訟理由(公職不當、惡意濫用程序和疏忽),將打開閘門使到檢察官的所有行動將受到質疑。
他說,這也是開放讓公眾監督,因而挑戰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他(湯米)及其副手(副檢察司)幾乎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使他們能無畏懼地履行其職責。
“因此,即使有壓倒性的證據,其副檢察司也會害怕提控嫌犯,因為隨後可能面對民事訴訟。因此,可能導致國內犯罪活動顯著升級。
“最糟糕是,它讓被告在訴訟程序開始前或像本案一樣在沒裁決前就針對檢察官入稟訴訟。這顯然會造成混亂,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將面臨危險。”
阿末巴仄說,檢控官及副檢察司將不得不在審訊時出庭供證,為每宗案件作出解釋,浪費其辦公時間和公共資源,並嚴重破壞總檢察長或檢控官機構的誠信。
他說,這是違反公共政策,完全違背既定的程序法律和刑事程序法典。
“因此,這是不該允許的,訴訟應該撤銷,因為它是無意義、可恥和無理取鬧。這也樹立一個糟糕和危險的先例,即被告可以為了每次無罪釋放向總檢察長或檢控官提出訴訟。”
4案審訊未完不應提訴訟
他指出,起訴人入稟這些訴訟可被視為對35項刑事指控的附帶攻擊,因為起訴人是根據刑事法庭尚未決定的刑事指控而過早提出民事訴訟。
他認為,這4宗案件審訊未完成前,根本不應該提出訴訟,而且是在本末倒置,造成民事和刑事法庭管轄權混亂和越界。
納吉在2021年10月22日入稟吉隆坡高庭,要求法庭宣判湯姆斯濫用檢控權提控他,因此索賠19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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