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國會下議院今日以聲浪方式,三讀通過2023年兒童證人供詞修正案。
提高至18歲以下
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在國會下議院提呈此修正案二讀時指出,上述修正案將把兒童證人的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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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為上述修正案二讀辯論進行總結時進一步解釋,之所以會把兒童證人的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以下,是為了與2001年兒童法令內有關於兒童年齡的定義保持一致。
此外,她說,在修訂2007年兒童證人供詞法令(676法令)後,將增加新的第6B條文,賦權法官防止律師向兒童證人提出任何不當問題,例如誤導或混淆、侮辱、恐嚇、羞辱、騷擾、激怒、冒犯、壓迫或重複不必要的問題。
針對有國會議員在辯論時質疑這項新條文是否會影響律師在法庭上可提出的提問,阿莎麗娜表示,事實上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已有條文賦權法官阻止律師向證人提出任何不當問題。
允預錄供證
她也指出,修訂676法令後,特別聆訊將作為兒童證人供證的方法之一,並且能以預錄的方式進行;在特別聆訊期間,兒童證人可在本身與被告之間隔著屏風,或通過現場鏈接或混合方式供證。
與此同時,阿莎麗娜也透露,根據調查顯示,有大部分案件都是發生在馬來穆斯林身上,無論是受害者或犯罪者,因此她表示,需要改變的不僅僅是法律,社會的心態也同樣需要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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