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國會下議院今日三讀通過202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和2022年刑事程序法典(第2)修正案,新增的507A條文將“跟蹤”(Stalking)列為刑事罪,罪成者可被判監禁3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這項法案下,無論是涉及肢體或線上跟蹤某人,都可以構成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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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追蹤也被列入跟蹤
至於使用隱藏相機或以GPS追蹤他人的行為,也被列入跟蹤騷擾的刑事罪。
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副部長藍卡巴星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上述修正案二讀及三讀,接著國會以聲浪方式表決通過上述修正案。
他在總結時指出,政府決定修法將跟蹤騷擾定為刑事罪,主要是認為這項行為會導致個人產生恐懼和擔憂,最終可能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情況。
他說,根據婦女援助組織(WAO)與一家研究公司展開的調查顯示,有36%的人曾被跟蹤而感到害怕、12% 的人受到威脅,有17%的人因被跟蹤而受傷。
“有關調查結果指出,跟蹤騷擾的行為對經濟、社交、娛樂和兒童保育方面產生負面影響。”
他表示,外國已經主動制定和跟蹤騷擾行為有關的法律。
他指出,大馬也是參考新加坡、英國和印度的立法模式,以鑑定合適的法律為基準。
受害者可單方面申請保護令
他說,2022年刑事程序法典(第2)修正案新增第98A(1)條文,讓受害者可單方面申請保護令,而申請可由受害者、受害者代表、兒童或殘疾人士監護人提出。
“這項新法律可以為受害者提供保護,以避免受到跟蹤騷擾。”
他指出,受害者也可以針對那些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指控跟蹤騷擾的人,向法庭申請保護令。
他表示,目前保護令只是適用於離婚夫婦,至於未合法結婚的夫妻,若其中一方被跟蹤或騷擾,暫無具體明確的條文保障。
此外,藍卡巴星迴應行動黨木威區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詢問是否能指示警方給予24小時保護時說,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是為了保護受害者,非給予警方指示,並表示一旦違反保護令,可向警方投報,讓有關當局採取行動。
他回應行動黨白沙羅區國會議員哥賓星提問時說,若可證明已透過電子方式傳遞該禁令,在該法案第98A(5)條文下可視為已傳遞,可對有關人士執行該禁令。
他也說,若涉及人士在海外,可能會有執行問題,本地執法單位可能需與海外執法單位合作,落實有關禁令。
大耳窿跟蹤或構成罪行
另一方面,藍卡巴星說,大耳窿的跟蹤行為若符合跟蹤騷擾條文闡明的要素,將會構成罪行。
他在2022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進行二讀總結時,就行動黨峇吉里區國會議員陳泓賓提出大耳窿跟蹤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罪行的問題時回應,任何會引起他人分心恐懼,對個人安全感到擔憂的行為,都被視為跟蹤。
“若遇到大耳窿的情況,滿足相關要素,那麼展開的調查很可能會顯示確實發生跟蹤騷擾行為。”
在反跟蹤騷擾法案條文,跟蹤騷擾的定義包括以任何方式或方法,跟蹤某人進行騷擾;以任何方式或方法,與某人交流或試圖與其交流進行騷擾;在某人的居住地或營業場所遊蕩和以任何方式向某人提供或發送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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