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校園的不道德事情,就算沒有犯法、就算學校沒有“反性騷擾行為守則”,校方也有責任去制止和防範;若沒有“硬(嚴懲)軟(輔導)兼施”的對付肇事者,就是校方的失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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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媒平臺上,有些網民在爭論“是不是性騷擾”?說的是拉曼管理及工藝大學(拉曼理工大學)吉隆坡校園“男生偷拍泳裝女生下半身”的事。
這事各大中文媒體都有詳細報道:兩名女生參加游泳比賽後,游泳教練告知發現一名男生手機有多張泳衣女子下半身照片和視頻,她們是其中之二;由於拍攝角度由下往上,照片顯得露骨。教練和女生們決定交手機給校方保安部處理,但後者卻將手機歸還給偷拍者;偷拍者聲稱已刪除所有不雅照片,但受害者稱保安部未記錄口供。
部分網民說公共場所偷拍女生,並不犯法,並爭論這事很難確定是“性騷擾”。
若報道的“多張女生泳裝下半身照片”為實,此文從三個角度來討論:道德、校規和法律。
(1)社會道德規範:
偷拍出現在公共場所的人物,可能是不道德行徑(端視目的何在),但並沒有犯法。比如某國際學校曾發生高中男同學偷拍女生臀部照片,然後傳給其他同學當笑話。此事不觸犯法律,但卻於道德不合;所以有同學舉報後,校長馬上出動搜尋照片,雖然男生們及時刪除照片,但也因校長的果斷和嚴律執行家規,使那些“豬八戒”學生們收斂許多,不敢造次。
發生在校園的不道德事情,就算沒有犯法、就算學校沒有“反性騷擾行為守則”,校方也有責任去制止和防範;若沒有“硬(嚴懲)軟(輔導)兼施”的對付肇事者,就是校方的失責。
(2)學校行為守則:
十餘年前,某國外大學分校已開始採用人力資源部1999年發出的職場性騷擾防治準則,是國內第一所採用此準則的大學,通過設立校內調查機制,處理和防止性騷擾事件。時至今日,我國也只有少數大學採用它;關鍵在於這準則只是一項指南,沒有法律約束,僱主有權力予以漠視。話雖如此,這種“反性騷擾行為守則”,在校園裡還是有它的強大阻嚇功能。
根據該準則,性騷擾含義為“任何不受歡迎的行為,包括口頭、非口頭、視覺、心理或身體騷擾”、“被受者視為對其造成冒犯、侮辱或威脅其健康狀況”。大多數國內大學在“反性騷擾行為守則”這一環節出現空白,間接導致性騷擾事件頻頻發生;而偷拍或性騷擾,在全世界任何一所大學和工作場所都有可能發生,關鍵是校方或僱主的應對方法和態度。
(3)國家法律懲處:
2022年7月,國會通過民眾期盼已久的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雖然該法案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但有總比沒有好。問題是,法案通過了9個月,到現在卻還未生效,都還沒有頒佈憲報,也都還只是“法案”,不是“法律”。
既然沒有反性騷擾或其他保護隱私權法律可以對付,那目前的刑事法典有沒有條文可以保護受害者?筆者請示四名律師,包括一名退休資深律師,都說拉曼理工大學校方在這事的處理有欠妥當:關鍵是手機不應該歸還肇事者,而是應該呈交警方調查,要不然照片就不會被刪除,證據就不會消失。只要能夠證實該男子蓄意對準泳裝女生們的下體拍攝,就是一種性騷擾,不管是有沒有把照片和視頻和他人分享。
律師們不約而同提到刑法第509條文(企圖以語言或手勢侮辱他人貞潔):“侵犯他人隱私”是一項刑事罪,一旦被定罪,犯罪者可能會被判處最高五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2022年4月,名傳教士Ebit Lew也在509條文下被控11項罪,罪名是通過WhatsApp以淫穢言辭侮辱一名女子。
在拉曼理工這起事件裡,我們理解這些條文制裁力度有限,警方或受害者把肇事者帶上法庭,未來的官司路艱難,但這不代表我們可以輕率了事。
輕描淡寫的處理方式,沒顧及受害者感受和知情權,會讓肇事者和其他潛伏加害人變得愈發猖狂,也助長此類歪風在校內外蔓延。沒有了校方/警方雷厲風行的行動和律法嚴懲,下一個受害者,可能就是任何人的女性家人。
可悲的是,這些年我們看到許多鬧出性騷擾或類似事件的學校,掌校者一般都選擇息事寧人,把事情蓋過。
作為教育機構,這種攸關“公眾利益”和“社會責任”的大事,必須擺在“家醜顏面”之上,而不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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