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1日讯)全民关注被高庭裁定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沈可婷上诉案于今日开审,上诉方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说,沈可婷的控状是有缺陷的,导致沈可婷在审讯的过程中面对偏颇的情况,存有司法不公的问题。
他在陈词时说,此案在控方举证阶段和自辩阶段存有严重偏见和误导其当事人的情况,因此认为在有关控状下定罪的案件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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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有3个不同的“分支”,即鲁莽驾驶、超速驾驶和危险驾驶。
他说,控方在沈可婷的控状却把“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混为一谈,出现了数罪并诉(Duplicity)的性质,控方把不同的罪行归为同一项控罪,这对上诉人不公,是有误的。
他也说,案件在推事庭审理时,控方举证阶段专注在鲁莽驾驶,但在一度上诉的高庭法官面前,控方的立场却转为专注在危险驾驶。
沈可婷坐被告栏全程表现冷静
沈可婷是在今天早上约7时50分左右,在郑宝德律师团队和家人的陪同下抵达布城司法宫,接着进入第五上诉庭聆听审讯。案件随后与于早上约9时37分开审,坐在被告栏的沈可婷神情全程表现冷静,没有发言。
以郑宝德为首的上诉方律师团队,成员也包括协理律师哈威德吉星,以及法依查和哈维德尔等。
哈德威吉星:法官未接纳证据
此外,哈德威吉星主张,“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罪行,而危险驾驶其中一个特征是需要证明被告当时超速。
他也说,承审第一次上诉的高庭法官莎娜兹在作出上诉人表罪成立的裁决前,并没有考量上诉人在控方举证阶段提出的抗辩理据,以主观想法来推翻推事庭的无罪判决,这是有误的。
“高庭法官没有接纳大马道路安全研究院(MIROS)、电脑验车中心(PUSPAKOM)和检验报告的证据,就认为上诉人是超速,这也是有误的。”
时间有限 案展11日续审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驾驶车牌“JQB9984”轿车,在考量到所有路况(包括有关道路的种类、情况和大小)后,以鲁莽或危险驾驶方式导致骑脚车的8人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此外,由于控方须要耗时2小时进行口头陈词,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上诉庭三司另择续审日期,案展4月11日。
在上诉方完成约1小时的陈词后,答辩方控方接着进行口头陈词,提出各自论述反驳上诉方。
东姑阿米尔扎基副检察司在进入陈词阶段不久后,承审法官询问控方需要耗时多久时间陈词,东姑阿米尔扎基回应2小时。
上诉庭三司与庭内双方律师讨论后,退庭后转述上诉庭副主簿官,案件择定于4月11日早上9时续审。
现年28岁、身穿米色外套及蓝色衬衫的沈可婷,随后在律师团队的陪同下,步出司法宫。
上诉庭三司以哈达丽雅为首
承审沈可婷上诉案件的上诉庭三司以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为首;另两司为拿督哈希韩扎和拿督阿兹曼阿都拉。
哈达丽雅于2019年12月5日出任上诉庭法官之前,曾于2009年3月出任司法专员,随后在2012年4月擢升高庭法官。
哈希韩扎是在2021年3月19日受委为上诉庭法官,此前于2012年11月担任司法专员,并曾于2014年9月受委为高庭法官。
阿兹曼阿都拉则是在今年1月17日擢升为上诉庭法官,于2007年8月出任司法专员,并在2010年4月升任高庭法官。
沈可婷遭二度推翻无罪判决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禀新山高庭提出上诉,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须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辩。
新山推事庭再于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两度宣判被告沈可婷无罪的判决,判处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须坐牢6年和罚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毕后,吊销驾照3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法依查当时在阿布峇卡宣判后,曾要求让沈可婷暂缓执行刑罚及保外,以提出上诉,但不获批准。沈可婷需即时入狱服刑,直至上诉获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决,批准发出上诉准令予沈可婷,以针对高庭裁定她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另二司为拿督李兴昌(译音)和拿督莫哈末纳兹兰。
上诉庭三司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暂缓执行刑罚申请,沈可婷目前是以1万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
2017年2月18日
新山内环公路
游神结束后,沈可婷开车返回士姑来皇后花园住家,在凌晨3时20分左右,与骑乘蚊型脚车的少年发生车祸。
2017年3月28日
新山推事庭
沈可婷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或危险驾驶致死8人。
2019年8月21日
新山推事庭
控方传召46名证人出庭供证后,控方举证结束。
2019年10月28日
新山推事庭
宣判沈可婷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2019年11月10日
新山高庭
控方根据总检察署指示提出上诉。
2021年2月18日
新山高庭
推翻推事庭的裁决,谕令沈可婷回到推事庭自辩供证。
2021年5月9至11日
新山推事庭
聆审辩方阶段,沈可婷选择以不宣誓方式,在被告栏自辩。
2021年10月10日
新山推事庭
宣判被告成功挑起合理怀疑;沈可婷二度被判无罪释放。
2021年10月12日
新山高庭
控方不满裁决,再度提出上诉。
2022年4月13日
新山高庭
推翻推事庭第二度宣判被告沈可婷无罪的判决,改判沈可婷罪名成立,须监禁6年和罚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毕后,吊销执照3年。
2022年4月14日
布城上诉庭
沈可婷律师法依查通过法庭线上系统,入禀上诉准令及申请暂缓执行刑罚。
2022年4月18日
布城上诉庭
批准发出上诉准令予沈可婷,允准后者以1万令吉保外候审。
2023年3月17日
布城上诉庭
沈可婷上诉案首席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与世长辞后,资深律师拿督郑宝德出席沈可婷上诉案最后一次案件管理程序,证实出任首席律师,为沈可婷辩护。
2023年3月31日
布城上诉庭
沈可婷就高庭裁定她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案,正式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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