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1日訊)全民關注被高庭裁定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沈可婷上訴案於今日開審,上訴方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說,沈可婷的控狀是有缺陷的,導致沈可婷在審訊的過程中面對偏頗的情況,存有司法不公的問題。
他在陳詞時說,此案在控方舉證階段和自辯階段存有嚴重偏見和誤導其當事人的情況,因此認為在有關控狀下定罪的案件應該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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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有3個不同的“分支”,即魯莽駕駛、超速駕駛和危險駕駛。
他說,控方在沈可婷的控狀卻把“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混為一談,出現了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控方把不同的罪行歸為同一項控罪,這對上訴人不公,是有誤的。
他也說,案件在推事庭審理時,控方舉證階段專注在魯莽駕駛,但在一度上訴的高庭法官面前,控方的立場卻轉為專注在危險駕駛。
沈可婷坐被告欄全程表現冷靜
沈可婷是在今天早上約7時50分左右,在鄭寶德律師團隊和家人的陪同下抵達布城司法宮,接著進入第五上訴庭聆聽審訊。案件隨後與於早上約9時37分開審,坐在被告欄的沈可婷神情全程表現冷靜,沒有發言。
以鄭寶德為首的上訴方律師團隊,成員也包括協理律師哈威德吉星,以及法依查和哈維德爾等。
哈德威吉星:法官未接納證據
此外,哈德威吉星主張,“魯莽駕駛”和“危險駕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罪行,而危險駕駛其中一個特徵是需要證明被告當時超速。
他也說,承審第一次上訴的高庭法官莎娜茲在作出上訴人表罪成立的裁決前,並沒有考量上訴人在控方舉證階段提出的抗辯理據,以主觀想法來推翻推事庭的無罪判決,這是有誤的。
“高庭法官沒有接納大馬道路安全研究院(MIROS)、電腦驗車中心(PUSPAKOM)和檢驗報告的證據,就認為上訴人是超速,這也是有誤的。”
時間有限 案展11日續審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此外,由於控方須要耗時2小時進行口頭陳詞,時間有限的情況下,上訴庭三司另擇續審日期,案展4月11日。
在上訴方完成約1小時的陳詞後,答辯方控方接著進行口頭陳詞,提出各自論述反駁上訴方。
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在進入陳詞階段不久後,承審法官詢問控方需要耗時多久時間陳詞,東姑阿米爾扎基回應2小時。
上訴庭三司與庭內雙方律師討論後,退庭後轉述上訴庭副主簿官,案件擇定於4月11日早上9時續審。
現年28歲、身穿米色外套及藍色襯衫的沈可婷,隨後在律師團隊的陪同下,步出司法宮。
上訴庭三司以哈達麗雅為首
承審沈可婷上訴案件的上訴庭三司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為首;另兩司為拿督哈希韓扎和拿督阿茲曼阿都拉。
哈達麗雅於2019年12月5日出任上訴庭法官之前,曾於2009年3月出任司法專員,隨後在2012年4月擢升高庭法官。
哈希韓扎是在2021年3月19日受委為上訴庭法官,此前於2012年11月擔任司法專員,並曾於2014年9月受委為高庭法官。
阿茲曼阿都拉則是在今年1月17日擢升為上訴庭法官,於2007年8月出任司法專員,並在2010年4月升任高庭法官。
沈可婷遭二度推翻無罪判決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稟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須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辯。
新山推事庭再於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准。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准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沈可婷目前是以1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
2017年2月18日
新山內環公路
遊神結束後,沈可婷開車返回士姑來皇后花園住家,在凌晨3時20分左右,與騎乘蚊型腳車的少年發生車禍。
2017年3月28日
新山推事庭
沈可婷被控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魯莽或危險駕駛致死8人。
2019年8月21日
新山推事庭
控方傳召46名證人出庭供證後,控方舉證結束。
2019年10月28日
新山推事庭
宣判沈可婷表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2019年11月10日
新山高庭
控方根據總檢察署指示提出上訴。
2021年2月18日
新山高庭
推翻推事庭的裁決,諭令沈可婷回到推事庭自辯供證。
2021年5月9至11日
新山推事庭
聆審辯方階段,沈可婷選擇以不宣誓方式,在被告欄自辯。
2021年10月10日
新山推事庭
宣判被告成功挑起合理懷疑;沈可婷二度被判無罪釋放。
2021年10月12日
新山高庭
控方不滿裁決,再度提出上訴。
2022年4月13日
新山高庭
推翻推事庭第二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改判沈可婷罪名成立,須監禁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執照3年。
2022年4月14日
布城上訴庭
沈可婷律師法依查通過法庭線上系統,入稟上訴準令及申請暫緩執行刑罰。
2022年4月18日
布城上訴庭
批准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允准後者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
2023年3月17日
布城上訴庭
沈可婷上訴案首席律師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與世長辭後,資深律師拿督鄭寶德出席沈可婷上訴案最後一次案件管理程序,證實出任首席律師,為沈可婷辯護。
2023年3月31日
布城上訴庭
沈可婷就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案,正式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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