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1日訊)持異議的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認為,納吉受到嚴重的司法不公,應獲得無罪釋放以及撤銷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中的所有7項控狀。
他在宣讀判詞時指出,案件明顯存在誤判,因為申請人(納吉)被剝奪了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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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聯邦法院在去年的終極上訴聆審中,僅聽取了答辯方(控方)的陳詞,卻未聽取上訴方(納吉代表律師)的陳詞。
納吉沒法律代表處不利位置
他指出,在申請展延聆審被駁回後,鄭寶德要求退出SRC案終極上訴,沒有法律代表,使到申請人(納吉)明顯處在不利的位置。
“審理終極上訴案的法官不可能根據自然公義規則來展開主要上訴,因為鄭寶德已退出案件,讓納吉陷入無依靠困境。”
他認為,審理終極上訴案的五司本應展延聆審,因為自然公義規則是最重要的。
阿都拉曼進一步說,納吉需為他的律師犯下的錯誤,付出最高的代價,這是不公平的。
他表示,申請人(納吉)唯一有利的地方是看到他的律師,以他的最大利益為他辯護,僅此而已。
他指出,儘管鄭寶德在申請展延聆審被駁回後,拒絕口頭陳詞,但聯邦法院當時並未詢問納吉是否有意陳詞,而這已違反納吉的法律權益。
他說,辯方當時申請展延聆審,並非出於惡意,因為納吉當時的律師團隊,是在終極上訴開審前不久才被納吉委任,而該上訴案涉及大量的文件,需要時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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