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政治私利,为了炒作,就要人民延迟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国盟政客,究竟把人民利益,置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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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团结政府提呈《刑事法典》以及《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增加列“缠扰”(stalking)行为为罪行。
伊党哥打巴鲁国会议员达基尤丁起立发言,质疑政府提呈的法案的语文。他指出,议员收到的法案马来文版本,部分出现英文的字句,指责团结政府企图改变马来文地位,还暗讽一向以捍卫马来文著称的安华竟然允许如此操作。
主持会议的副议长南利提出在《联邦宪法》第152(2)条款下,议会还是可以使用英文,除非国会另行立法。南利关注的是议会进行时的语言,而不是法案文本语文。
倘若国盟议员接受,事情将告一段落。然而,国盟议员不同意,还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导致了勿述区国会议员仄祖基菲里被驱逐以及禁足国会三天。
负责提呈修正案的首相署(法律与政改)副部长蓝卡巴应副议长要求做出回应。蓝卡巴精确掌握重点,提出两项修正案的权威文本(authoritative text)是英文。
然而,权威文本的概念毕竟比较专业与技术。蓝卡巴不纠缠于技术性的辩解,雄辩的能力在此可见一斑。
蓝卡巴反守为攻,提出这两项修正案,其实在上届国会解散前就提呈。当时国盟政府用的正是同样的英巫文本,包含当前被质疑的英文字句。
这反驳犀利,一举道破国盟政客的虚伪,以及刻意操作语文/种族议题的意图。
然而,权威文本的概念可能才是正面理解两方争议是非曲直的关键。《联邦宪法》第152(3)条款下,国会内提呈的法案以及订立的法律,在独立后10年内权威文本是英文。
独立10年后,就须受限于国会相关立法。实际上,国会确实立了关系到独立10年后,马来文在官方运用方面的法律,即《国语法令》。
《国语法令》第6条阐明,立法机关提呈的法案,以及通过的法律,都必须运用国文以及英文双语,而国文是权威文本。但是,同一法令第7(2)列明,1967年9月1日前订立的法律,所进行的修正案,不受第6条约束(为免混淆,“但书”省略)。
简言之,1967年9月1日前订立的法律,其修正案无需以国英双语提呈,而国文也不是权威文本。
《刑事法典》以及《刑事程序法典》都是在1930年代订立的法律。上述第7条显然适用。所以,3月29日针对这两部法典所提呈的修正案,是可以没有国文版的,而权威文本乃是英文版。
理据看来在蓝卡巴那边。其实,理解立法程序的人也明白,立法草案实际上是总检察署法律官员拟定的。
政治人物当然可以下令官员修改。但是,除非被种族思维蒙蔽,或是“被害妄想症”病入膏肓,没有人会相信团结政府会处心积虑,在毫无政治利益可言的情况下,故意去贬低国语。
如上所述,权威文本概念专业与技术含量高,一般群众可能难以理解。国盟政客持续炒作此议题,有可能在马来社群发酵,团结政府可能疲于辩解。
仄祖基菲里就已经在国会走廊记者会上,以捍卫马来文而被副议长禁足的姿态自居。在记者会上,本同区国会议员旺哈欣更危言耸听,发表“发展下去,往后不能掌握英语就无法成为国会议员”的谬论。
达基尤丁在国会提出,基于没有完整的马来文版,要求政府撤回修正案,过后重新提呈。但取缔“缠扰”案件是对无辜人民的保护。为了政治私利,为了炒作,就要人民延迟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国盟政客,究竟把人民利益,置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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