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政治私利,為了炒作,就要人民延遲獲得應有的法律保障。國盟政客,究竟把人民利益,置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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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團結政府提呈《刑事法典》以及《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增加列“纏擾”(stalking)行為為罪行。
伊黨哥打巴魯國會議員達基尤丁起立發言,質疑政府提呈的法案的語文。他指出,議員收到的法案馬來文版本,部分出現英文的字句,指責團結政府企圖改變馬來文地位,還暗諷一向以捍衛馬來文著稱的安華竟然允許如此操作。
主持會議的副議長南利提出在《聯邦憲法》第152(2)條款下,議會還是可以使用英文,除非國會另行立法。南利關注的是議會進行時的語言,而不是法案文本語文。
倘若國盟議員接受,事情將告一段落。然而,國盟議員不同意,還鬧得不可開交,甚至導致了勿述區國會議員仄祖基菲裡被驅逐以及禁足國會三天。
負責提呈修正案的首相署(法律與政改)副部長藍卡巴應副議長要求做出回應。藍卡巴精確掌握重點,提出兩項修正案的權威文本(authoritative text)是英文。
然而,權威文本的概念畢竟比較專業與技術。藍卡巴不糾纏於技術性的辯解,雄辯的能力在此可見一斑。
藍卡巴反守為攻,提出這兩項修正案,其實在上屆國會解散前就提呈。當時國盟政府用的正是同樣的英巫文本,包含當前被質疑的英文字句。
這反駁犀利,一舉道破國盟政客的虛偽,以及刻意操作語文/種族議題的意圖。
然而,權威文本的概念可能才是正面理解兩方爭議是非曲直的關鍵。《聯邦憲法》第152(3)條款下,國會內提呈的法案以及訂立的法律,在獨立後10年內權威文本是英文。
獨立10年後,就須受限於國會相關立法。實際上,國會確實立了關係到獨立10年後,馬來文在官方運用方面的法律,即《國語法令》。
《國語法令》第6條闡明,立法機關提呈的法案,以及通過的法律,都必須運用國文以及英文雙語,而國文是權威文本。但是,同一法令第7(2)列明,1967年9月1日前訂立的法律,所進行的修正案,不受第6條約束(為免混淆,“但書”省略)。
簡言之,1967年9月1日前訂立的法律,其修正案無需以國英雙語提呈,而國文也不是權威文本。
《刑事法典》以及《刑事程序法典》都是在1930年代訂立的法律。上述第7條顯然適用。所以,3月29日針對這兩部法典所提呈的修正案,是可以沒有國文版的,而權威文本乃是英文版。
理據看來在藍卡巴那邊。其實,理解立法程序的人也明白,立法草案實際上是總檢察署法律官員擬定的。
政治人物當然可以下令官員修改。但是,除非被種族思維矇蔽,或是“被害妄想症”病入膏肓,沒有人會相信團結政府會處心積慮,在毫無政治利益可言的情況下,故意去貶低國語。
如上所述,權威文本概念專業與技術含量高,一般群眾可能難以理解。國盟政客持續炒作此議題,有可能在馬來社群發酵,團結政府可能疲於辯解。
仄祖基菲裡就已經在國會走廊記者會上,以捍衛馬來文而被副議長禁足的姿態自居。在記者會上,本同區國會議員旺哈欣更危言聳聽,發表“發展下去,往後不能掌握英語就無法成為國會議員”的謬論。
達基尤丁在國會提出,基於沒有完整的馬來文版,要求政府撤回修正案,過後重新提呈。但取締“纏擾”案件是對無辜人民的保護。為了政治私利,為了炒作,就要人民延遲獲得應有的法律保障。國盟政客,究竟把人民利益,置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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