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表示,在納吉尋求國家元首特赦方面,他會將聯邦法院在納吉申請檢討終極判決中的多數判決判詞以及少數判決判詞,提交給國家元首,以讓國家元首比較哪個判決是比較好的。
在今年3月31日,聯邦法院以4對1多數票裁定,駁回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裁定駁回納吉申請的是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羅德茲扎麗雅、聯邦法院法官拿督諾丁哈山以及上訴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持異議的是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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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東馬大法官同意觀點
沙菲宜是於今日在納吉和財政部前秘書長丹斯里依爾旺失信逾66億令吉政府資產及撥款一案結束後,在庭外接受媒體詢問時,作出上述回應。納吉是在去年9月2日向國家元首申請特赦。
“在納吉尋求國家元首特赦方面,這判詞是非常重大的進展,因為是非常資深的法官(阿都拉曼)同意我們的觀點。”
在當天的裁決後,沙菲宜指出,阿都拉曼的少數判決給予了他很大的鼓舞。
沙菲宜今日進一步指出,納吉尋求國家元首特赦,正是阿都拉曼在判詞中所提到的。
“納吉尋求特赦並不是因為他做錯了,感到抱歉,不是一般案件尋求的特赦,而是因為沒有獲得公正的審判。”
指法院沒聆聽納吉抗辯
他說,聯邦法院沒有聆聽納吉的抗辯,僅是聆聽控方的陳詞。
他也表示,必需在一個星期內將有關的判詞提交給國家元首,但目前還未取得多數判決的判詞。
在加影監獄服刑的納吉是於2022年9月6日,入稟法庭,申請檢討聯邦法院五司在2022年8月23日的終極上訴階段中,維持其SRC國際公司案罪成和刑罰的判決。他是援引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提出上述申請,而其中本質是案件是否出現違反自然的司法公正或濫用權力過程。
另一方面,針對納吉是否已指示提出第二次的檢討判決申請,沙菲宜表示,目前未能透露,並指這是辯方的“秘密核導彈”。
他說,無論如何,目前已有兩個事項在進行中,那就是已向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UNWGAD)提呈請願書以及尋求國家元首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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