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國會上議院今日以聲浪方式,三讀通過4項修正法案。
這4項法案分別是2023年性侵兒童罪案修正案、2023年兒童證人供詞修正案、202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和202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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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正案的二讀和三讀分別由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和副部長藍卡巴星提呈至上議院以尋求通過。
在經過多名上議員的辯論後,上述法案最終以聲浪方式表決通過。
根據2023年性侵兒童罪案修正案,在修訂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792法令)後,性愛直播將被列為罪行,新的第15A條文,建議的刑罰是監禁不超過20年,同時也可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該法案也詳細闡明對兒童進行性勒索的罪行,建議的刑罰是監禁不超過10年。
隨著該修正案通過後,在新的第26A和26B條文,法庭有權諭令犯罪者向受害者支付賠償金,以及條文中的“兒童色情製品”修改為“兒童性虐待材料”,更清楚區分此材料差別。
阿莎麗娜在為此修正案進行總結時說,此修正案考量了刑事案件的複雜和技術的進步,因此需要擴大對該犯罪的定義或詮釋。
針對有上議員認為此修正案中闡明的刑罰太輕,她指出,實際上此修正案並沒有限制主控官只能援引一個條文進行提控,因此主控官在檢控過程中能援引多個條文進行提控。
她舉例,一些罪案可能同時牴觸了多個條文,比如涉及製作、販賣、散播等不同的犯罪行為,這些條文的累計監禁刑罰甚至可能達到100年。
不過,她指出,刑罰過重也存在弊端,因為如果是受害者的家人所為,可能導致某些案件被壓下不報案問題。
她也表示,數字通訊部和電訊公司也可發揮作用,監督和撤下線上兒童色情內容。
而2023年兒童證人供詞修正案,則把兒童證人的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以下,在修訂2007年兒童證人供詞法令(676法令)後,增加新的第6B條文,賦權法官防止律師向兒童證人提出任何不當問題,例如誤導或混淆、侮辱、恐嚇、羞辱、騷擾、激怒、冒犯、壓迫或重複不必要的問題。
該法案也將允許通過特別聆訊的形式,讓兒童證人以預錄的方式供證。
至於根據202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和202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新增的507A條文將“跟蹤”(Stalking)列為刑事罪,罪成者可被判監禁3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藍卡巴星為202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進行總結時補充,若跟蹤案件涉及主謀,主謀可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被提控。
“如果調查顯示跟蹤者是因為受到另一個人,即主謀的命令而進行跟蹤,另一個人(即主謀)也可以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與跟蹤者一起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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