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6日讯)地庭择定在5月30日裁决前纳闽区国会议员拿督罗兹曼是否应自辩,或者其利用职位为纳闽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获得雇佣合约的指控不成立。
马新社报道,法官罗兹纳在听取副检察司阿末费依沙和罗兹曼代表律师莫哈末拉菲克的陈词后,择定了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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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费依沙根据控方证人的证词辩称,被告不仅没有声明他与纳闽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有利益关系,且证人的证词清楚地显示被告在场和涉及该公司的事务。
父与弟是公司股东
他认为,罗兹曼当时利用其职位选择纳闽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临时运营商,而他在该公司拥有权益,因为其父亲和弟弟就是该公司的股东。
“根据控方证人的证词,很明显,在纳闽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向纳闽港董事会成员介绍时,被告知道其父亲和弟弟是该公司股东;有证人也表明,被告还建议推迟任命港口运营商,因为这对他有政治影响,而他当时是纳闽区国会议员。”
称未主导港务局董事会议
莫哈末拉菲克回应,在纳闽港务局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中,罗兹曼从未主持或指导会议。
“罗兹曼不是纳闽港务局层级的最高权威(numero-uno),他的意见也可能被其他董事会成员不同意或阻止,而罗兹曼也没有阻止纳闽港务局发展和投资委员会建议 LP Multi Terminal 有限公司受委为运营商。”
59岁的罗兹曼被控以纳闽港务局 (LPL) 副主席的公共机构官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即在2018年3月21日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在布城交通部9楼副秘书长会议室把纳闽港默迪卡码头运营商的雇佣合同,交予其父亲和弟弟有利益关系的纳闽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触犯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根据同一法令第24(1)条文受到惩罚,若罪成,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和贿赂价值五倍的罚款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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