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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05pm 06/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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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自由港口公司僱傭合約 | 羅茲曼是否需自辯 地庭5月30裁決

羅茲曼(中)出席法庭審訊。(馬新社圖)

(八打靈再也6日訊)地庭擇定在5月30日裁決前納閩區國會議員拿督羅茲曼是否應自辯,或者其利用職位為納閩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獲得僱傭合約的指控不成立。

馬新社報道,法官羅茲納在聽取副檢察司阿末費依沙和羅茲曼代表律師莫哈末拉菲克的陳詞後,擇定了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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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費依沙根據控方證人的證詞辯稱,被告不僅沒有聲明他與納閩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有利益關係,且證人的證詞清楚地顯示被告在場和涉及該公司的事務。

父與弟是公司股東

他認為,羅茲曼當時利用其職位選擇納閩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臨時運營商,而他在該公司擁有權益,因為其父親和弟弟就是該公司的股東。

“根據控方證人的證詞,很明顯,在納閩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向納閩港董事會成員介紹時,被告知道其父親和弟弟是該公司股東;有證人也表明,被告還建議推遲任命港口運營商,因為這對他有政治影響,而他當時是納閩區國會議員。”

稱未主導港務局董事會議

莫哈末拉菲克回應,在納閩港務局董事會的所有會議中,羅茲曼從未主持或指導會議。

“羅茲曼不是納閩港務局層級的最高權威(numero-uno),他的意見也可能被其他董事會成員不同意或阻止,而羅茲曼也沒有阻止納閩港務局發展和投資委員會建議 LP Multi Terminal 有限公司受委為運營商。”

59歲的羅茲曼被控以納閩港務局 (LPL) 副主席的公共機構官員身份,利用職務之便行賄,即在2018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在布城交通部9樓副秘書長會議室把納閩港默迪卡碼頭運營商的僱傭合同,交予其父親和弟弟有利益關係的納閩自由港口管理有限公司,觸犯了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根據同一法令第24(1)條文受到懲罰,若罪成,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和賄賂價值五倍的罰款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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