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的地契共分為4種:永久地契、租賃地契、馬來保留地及臨時地契。
這些地契的確認,或者說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源自英殖民政府,可以說是英殖民政府對大馬的貢獻之一,避免了很多國家經常發生的一地二主或多主的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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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這幾十年來我們聽聞不少地契風波,當中除了官僚舞弊作祟不說,另一個背後的原因竟然是信任與疏忽,親人間常因一紙地契而鬧上法庭。
報道:本刊 張露華
攝影:本報 劉永發
新紀元大學學院學術主任文平強博士曾以“地契與地方政府”為碩士論文題目,深入研究英國帶入的地契系統對我國之後的土地規劃所帶來的影響。
他直言,雖然英殖民政府是為了獲得土地擁有權而把這項制度引進大馬,但無疑是一項很好的制度,避免了很多國家出現的土地擁有權糾紛。
地契制度,英殖民留下的好制度
這是一套相當好的土地登記系統,土地局會發出一張地契給土地擁有者。早年的地契有幾種叫法,除了Land Titles,還有Grant(超過10英畝的土地),以及Entry of The Mukim Register(EMR),有了這個系統之後,就可以避免一地多主的情況出現。
以前馬來半島的土地都屬於蘇丹,居民可以用來種植、居住,但不能售賣。後來英殖民政府來到,把土地商業化,引進已經成功在澳洲實行的土地政策,開放讓人申請土地,歐洲人就利用這項政策擁有了城市地區大部分地段,其他種族則分散在郊區,如馬來人集中在河邊地區、華人則在靠近錫礦地區等等。
那個年代地契已經是可以用作借貸的資產,地主簽署土地轉讓文件或土地抵押文件,就可以跟當時等同銀行的“Chettiar”(意即來自南印度,從事金融借貸和投資業務的印裔商人群體)借錢,寫明每個月的攤還款項及各種明細,包括當無力贖地時,Chettiar就可以把土地轉賣,因為他們一般不囤積土地,主要目標是賺錢,所以很多土地都因為這樣而轉賣。
地契分永久與租賃,有什麼歷史原因?
殖民政府時代發出的地契,分為永久地契與租賃地契,這其中的原因是什麼?
文平強解釋,其實所謂的永久也並非永久,地契中都會註明是999年,只是人們習慣把它稱為永久地契。而租賃地契,是因為有關地段通常都是錫礦開採地,當時英政府估計這些錫礦可以開採的時間只是十多年,所以就發出租賃地契,最初只有20年期限,之後再慢慢延長至60年,最長至99年。
他表示,除了以上兩種地契,還有一種叫做臨時地契(TOL),通常不是很好的地段,只能申請作種植蔬果,但不能種植經濟作物,所以在當時來說只是暫時幫助人們爭取生活費,期限不長。
文平強的論文主要是研究雪州烏魯士毛月與士毛月巫金(Mukim),也就是現在的加影、士毛月、烏魯冷嶽一帶,但他表示在英政府管轄的大馬半島州屬,大致都採用同樣的土地管理模式。
至於英政府為何要把土地商業化,他說:“一切都由於1910年代‘橡膠熱潮’!”
他提到,在還沒有暴發“橡膠熱潮”之前,士毛月與烏冷還是森林覆蓋、小聚落為主的郊區,居民散居各處。直至歐洲掀起工業革命,推動汽車製造業,需要大量橡膠製造輪胎及其他零件,所以引爆“橡膠熱潮”,歐洲人就轉而到東南亞買地種橡膠,馬來西亞就是其中一個橡膠供應地。
他表示,除了橡膠工業,錫礦也是刺激土地改變的因素之一,錫礦需要大量人力,吸引很多從中國南下的華人聚集在錫礦區。
“不過,當時的土地都屬於蘇丹擁有,州政府管轄,可用不可賣。而英殖民政府為了有保障,就把土地管理制度引進大馬,然後在大馬大肆購買土地,種植橡膠,開闢成許多大園丘。”
“再之後經歷緊急法令時代,歐洲人害怕而急著賣地套現離開,很多華人小戶就集資成立公司買地,之後再按比例分割給小園主。而在緊急法令下成立的新村,平定之後也是用這套制度劃地申請地契。”
礦場發租賃地契、橡膠園批永久地契的原因是……
文平強提到,以前本地人對土地擁有權沒有觀念,只要可以種植和居住就可以。但英國人卻需要土地擁有權,才能在自己的國家以Joint Stock方式籌集資金,概念猶如今天的上市公司;當時若一家公司有橡膠園,找投資人就非常容易,而種橡膠的先決條件就是必須要有地,並確保土地不會有問題,所以英殖民政府就把大馬的土地商業化。
“在那之前,歐洲人在大馬的經濟活動都是以採礦為主,也沒地契概念,一個地方的錫開採完畢就到另一個地方開礦。但橡膠是種植業,可以持續經營,因此他們就四處物色地段,然後向當時的蘇丹及州政府申請,以致很多好的地段都被外國人壟斷,1909年至1911年這3年裡是土地申請率最高的年份。”
文平強表示,在當時的殖民地總督插手下,很多地段都轉換為商業地,可以自由買賣,再進一步引進土地擁有權制度,保障了地主的權益。
根據他到土地局、縣署等機構收集到的資料顯示,當年每劃分一塊地之前,土地局都會做土地測量,包括位置與面積,然後發出一個地段號碼(Lot Number),確保號碼不會重複,就不會有爭議,有效年限是999年,也就是現在我們說的永久地契。
“為何跟租賃地契不同?因為錫礦會有淘盡的一天,英國人估計每個礦約20年就可以採完,地就交還政府,不需要永久地契,所以最初的租賃地契期限都是20年而已。而種植橡膠的地段,是可以永續種植,所以就頒發永久地契。”
然而星移物換,誰會想到當初的廢礦地會變成如今的黃金地,昔日寶藏淘光後,人去樓空,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這些礦地都已經成為新城鎮,包括昔日統稱新街場(Sungai Besi),發展為今日的沙登,無拉港、錫米山(Sungai Chua)成為加影城鎮、還有人口已經超過50萬人的蒲種,以前也都是一個採礦地。
新村,是殖民政府對大馬人做的另一件好事
談到英殖民政府實施緊急法令,新村應運而生的發展,文平強認為,除了引進土地管理制度,新村是殖民政府對大馬人做的另一件好事。
他解釋,當時英政府為了杜絕郊區居民與馬共有聯繫,緊急要求州政府撥地,把分散各地的居民集中安置,形成新村,當時雖然沒有頒發地契,但已經給每戶居民劃分地段。
“當時被迫搬遷的居民感到很彷徨與不情願,甚至拒絕搬遷,殖民政府把他們的家園一把火燒燬,迫使他們遷入新村。很多人以為只是暫時性,平定之後可以回去原址,沒有想到卻成為永久居所,所以之後居民就根據分配到的地段申請地契,有的60年,有的99年,一直沿用至今。”
文平強的家鄉在彭亨州文冬郊外,當年也在緊急法令下被勒令搬到新村。不過當時他在安順唸書,所以平定之後他回家時,家人都已經搬到新村。雖然他沒有親身參與,但聽家人說當時走得匆忙,又沒錢建新屋子,就把舊屋能用的材料都拆下來搭建新屋。
他認為,今日回頭去看,新村的設立對華人是好的,否則也不會有今天的城市化,居民至少擁有一塊地,而且新村都是靠近市區,村民找工作也更容易,孩子受教育機會也提高,所以新村的成立是一項時代革命。
馬來保留地是在“橡膠熱潮”之後才制定
文平強表示,除了商業化的土地,當時的蘇丹為了保護馬來人而劃分馬來保留地,只可以馬來人買賣。
他透露,馬來保留地是在“橡膠熱潮”之後才出現;當時橡膠價格大起,有錢人向小地主買地種橡膠,馬來人當時人口不多,經濟條件不好,為了保護馬來人,大概1913年就制定“馬來保留地”制度,之後烏魯冷嶽很多地段都憲報為馬來保留地。
他表示,1900年至1908年雪州因為錫礦經濟起飛,人口越來越多,加上1910年的“橡膠熱潮”,歐洲人獲得土地後,開發為橡膠園丘,需要大量勞工,所以之後就越來越多人在雪州買地,1921年之後雪州發展達到高峰。
“然後這個趨勢在二戰之後,英國人急於撤退,大量拋售烏冷一帶的土地,華人就取而代之,有的是個人,有的是組公司集資購買。這些變成大地主的華人,也開始建設教堂、寺廟、學校,如加影育華學校創辦人劉治國就是其中一位,他擁有過萬英畝的土地,還有陸佑家族也在士毛月擁有很多土地。”
歐洲人曾掌控大量農耕地,本地人申請地契難
文平強表示,早在英國人進入大馬之前,華人已經在大馬定居。但英國人來到時要申請地段,華人申訴那是他們的土地,卻無法出示一張證明文件,引發很多衝突,所以當建立了土地擁有權制度後,土地衝突就少了很多。
他提到,以前要申請一塊土地,流程是必須先鑑定一塊土地,然後向土地局申請,寫明土地位置、申請用途等等,由縣長來決定是否批准,包括鑑定申請者是否有能力繳付地稅,申請者是否有其他土地等等。
“不過,那個年代本地人不容易申請到,因為歐洲人掌握了大部分農耕地。對外國人而言,土地是賺錢工具,對本地人來說卻是生活保障,所以當緊急法令實行,歐洲人撤退時,華人就集資買地再分割轉賣。”
他也提到一個傳統華人住宅的特色──“天井”。以前馬來人多集中在河邊居住,而華人則可以離開河流,挖井獲得水源,有錢人就會在自家庭院挖一口井自用,而且一定是露天不蓋頂,所以稱為“天井”。
●快速看懂4種地契
地契,等同於土地擁有權,擁有一紙地契就足以證明你是地主。
1.永久地契:在馬來西亞多種地契中,最值錢的就是永久地契。但在半島與沙巴,所謂的永久地契也並不是永久,它是有期限的,只是它的期限只差一年就是10個世紀,即999年,所以足以稱永久地契。而在砂拉越,則有被標示“Perpetuity”的無期限永久地契。
2.租賃地契:租用期限從30年、60年到99年不等。期限一到,州政府可以允許地主延長地契,並且需要再次繳交地稅,但政府也可以收回土地,這也是令擁有租賃地契者感到擔憂的地方。
3.馬來保留地:只允許馬來人擁有及買賣,是英殖民時代蘇丹為保護馬來人所設立的地契。
4.臨時地契(TOL):沒有擁有權,只有使用權,期限通常是3年更新一次,地點並不適合居住,只能充作特定用途的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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