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走完了法律程序,卻又再抓著一些細節,再來提出司法檢討,然而又週而復始地重頭再來一遍審訊過程,那麼訴訟將會變成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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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案件沒完沒了的司法申訴,已經讓人們不勝其煩了。況且對一般老百姓而言,也弄不明白怎麼一回事,卻有一個共識,就是浪費國家資源,不斷的重複地做著同樣的一件事情。
聯邦法院日前以4對1多數票裁定,駁回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本來這個案件將以此為終結,畫下句號了。然而納吉的律師沙菲宜卻以有法官持異議的理由,作為納吉申請王室赦免的根據。
當然法律程序對普通人而言,也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可是納吉SRC案件中4對1的多數票裁決,卻被沙菲宜拿來當“不是終點”的理由,並以東馬大法官阿都拉曼的少數判決,作為提交給國家元首考慮以確定哪個是“更好的判決”的舉措,顯然已經和老百姓認知的民主投票程相悖。
如果每次裁決的票選結果都出現反對票,就要交給國家元首裁斷的話,那整個漫長又嚴謹的審訊過程,又還有什麼意義?或者說如此的申請動作,對嚴肅的法律審訊已經是一種變相的輕蔑。
事實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也已經指出,各方必須尊重法庭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裁決,前首相納吉的定罪不應再有爭議,因為已經走完法律程序。
這也就是意味著,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走完了法律程序,卻又再抓著一些細節,再來提出司法檢討,然而又週而復始地重頭再來一遍審訊過程,那麼訴訟將會變成沒完沒了。謝依琳也強調,任何人如果試圖利用少數判決混淆公眾對司法體系的認識,只會破壞司法體系,也將開啟外部影響司法的惡例。
其實也誠如一般人所理解的,聯邦法院在駁回納吉的檢討申請上雖然出現分歧,但是多數裁決仍然有效,因為大馬司法體系是採納多數判決,而少數判決只是顯示承審法官之間存在立場分歧,而這樣的反對意見不足以構成重審的理由的。簡單來說,聯邦法院4對1的裁決,意味著SRC案已經確定判決,相同的當事人不得繼續追究。
至於坊間流傳稱反貪會指SRC案主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違反法官道德守則的信函,謝依琳解釋說,反貪會對納茲蘭的調查沒有影響,因為該機構無權監督司法機構。
但這個方面的司法問題,就顯然更不容易為老百姓所理解和明白。只不過萬變不離其宗,種種千絲萬縷的司法程序,回到原點就是要給人民一個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交待。人民相信司法,也允許給予涉案者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申訴,使用所有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利,但是卻不是使用已近乎於狡辯的手段,以司法檢討來替當事人不斷的進行重複著同樣的申請。
希望案件可以像大馬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所言,既然已經走完了法律程序,就應該終結。不斷的申請司法檢討,並混淆公眾對司法體系的認識,最終只會破壞司法體系,也將損及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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