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了椅子,換了腦袋,所有過去喊得響徹雲霄的司法體制改革,統統也在得勢後歷史重演,被拋到九霄雲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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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司法獨立幾乎是每個國家人民的期許,但要真正落實的確知易行難,尤其要讓司法體制擺脫來自執法單位干預。所以從最近大馬司法單位的一些微妙進展,還有一些涉及顯赫政治人物案件的判決,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上層的部署。
首先是上個月國盟主席慕尤丁突然被反貪會提控,面對涉及上億令吉的濫權、洗黑錢等6項控狀,成為繼納吉後第二位被司法提控的前首相。
反之,數年前數十宗司法案件纏身,但如今重登副首相寶座的扎希,稍後則成功上訴得直獲得上訴庭三司一致批准,可永久取回自己的個人和外交護照,以方便到國外執行公務。
而幾乎在同一個時間點,原任且早已超過退休年齡的總檢察長依德魯斯,在首相安華的建議,還有國家元首的御準下,再度被延長6個月任期。
原本上述幾個看似無關的事蹟進展,其實想深一層卻有一些微妙關聯。
首先必須強調的是,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總檢察長是唯一能夠展開一項刑事提控的決策者。而其它任何單位包括反貪會,都沒有這方面的獨立提控權。所以在提控慕尤丁的個案中,雖然反貪會以調查單位的角度高調主導,包括髮出文告乃至草擬相關控狀。但在背後沒有總檢察長亮綠燈的情況下,一切只是空談。
至於總檢察長又是聽誰的?
我相信畫公仔不用畫出腸,全體國民早已從過去納吉任相時,如何撤換當時的總檢察長阿都甘尼,以掩蓋當局針對一馬公司醜聞的調查工作中,早已看得再清楚不過。而這也是當時尚處於在野,並以安華為首的希盟,極力主張必須修改憲法,分拆總檢察長職務的主因所在。
根據聯邦憲法,總檢察長同時扮演著2項存有嚴重利益衝突的角色,其一就是剛才提到的作為國內唯一可展開刑事提控的決策人,而另一項則是作為執法單位或內閣的法律顧問或代表律師。簡單而言,總檢察長所掌握的上述2項特權,為大馬司法獨立避免被政治干預,製造了一個很大的缺口。
最直接的層面,首相可通過對總檢察長人選的建議委任,乃至革除,而影響後者向本身的政敵展開刑事提控,或向本身盟友撤除提控,以達到特定政治議程。而且,由於依德魯斯過去是於慕尤丁任相期間所建議委任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安華在本身任相期間,以同樣的總檢察長人選來提控慕尤丁,至少能夠起到基本避嫌作用,把各方的強烈爭議減到最低。
而只是延長依德魯斯區區半年任期,也起著可進可退作用,讓安華在慕尤丁的提控個案上若出現任何狀況的情況下,得以儘速委任其他更信任的人選取而代之。同樣的,在扎希成功永久取回本身護照的上訴個案中,雖最終判決來自上訴庭,但別忘了扮演非常關鍵角色,並由總檢察長授權的主控官,也在該案中代表政府向法庭提出沒有反對的立場,為其上訴工作掃除了不少重大障礙。
至於納吉司法檢討失敗,又怎麼說呢?
雖有不少人盛傳,讓納吉得以翻案出獄,是希盟跟巫統早前組成聯合政府的其中一項重大共識契約。而過去曾經2度入獄的安華本身,更是在這方面擁有非常切身的豐富經驗。
但在政治上,一夜太長。再加上目前的大馬司法單位,依然由非常受到敬重的東姑麥潤領導。
安華若在還未任相超過1年,乃至6州選近在眉睫之際,作出太多跟本身當初所提出的系列政改承諾南轅北轍的舉措,尤其破壞三權分立或司法獨立等,恐怕將會引起民間巨大反彈。
整體而言,很遺憾的,大馬至今依然無法擺脫一朝天子一朝臣。
然後,換了椅子,換了腦袋,所有過去喊得響徹雲霄的司法體制改革,統統也在得勢後歷史重演,被拋到九霄雲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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