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訊)吉隆坡高庭在今年初作出一項標杆性裁決,裁定移民局將3名於雪蘭莪出生但無國籍的兒童在沒有帶上庭的情況下被扣留4個月是違法行為。
高庭說,即便他們沒有公民身分,也仍受大馬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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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24小時須帶上兒童法庭
高庭裁定,2001年兒童法令也保障非公民兒童,而移民局應該在逮捕他們的24小時內,將3名兒童帶上兒童法庭。
然而,移民局非但沒有在24小時內將3名無國籍兒童帶上兒童法庭,甚至也未根據法律的要求,在逮捕後的14天內帶上推事庭,反之是在扣留了28天后,才首次將他們帶上庭。
馬來郵報在線報道,高庭法官拿督諾琳在志期1月12日的書面判決中表示,根據聯邦憲法第5(4)條文規定,在移民局法令第51(5)(b)條文下,非公民必須在被逮捕和扣留的14天內被帶上地庭。
被捕28天后才帶上地庭
她表示,移民局已違反了上述兩條法律,非法扣留了3名無國籍兒童和他們的無國籍母親,因為她們是在被捕的28天后才被帶上地庭。
她說,自己也在隨後查閱了2001年兒童法令第84條文,相關條文闡明,兒童必須在被捕的24小時內帶上兒童法庭。
除了其他事項外,第84條文還規定,兒童法庭應保釋兒童,除非指控涉及謀殺或嚴重罪行,或將他們與不受歡迎的人分隔以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或有理由相信釋放孩子會破壞司法目的。
每個孩子都應受保護
高庭還引用了兒童法令的序言,即“每個孩子都有權在任何情況下獲得保護和援助,無論其種族、社會出身或其他地位如何”。
諾琳說,頒佈該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承認“每個孩子”都應該受到保護。
針對大馬政府試圖辯稱第84條文不適用於本案的3名兒童,因她們沒有被起訴且非公民,法官則認為,移民局以涉嫌非法入境大馬的罪名逮捕3名孩子,這意味該條文適用於他們的案件。
她也援引同一法令第83條文,即除非遵守兒童法令的規定,否則不得逮捕、扣留或審判而指控犯罪的兒童。
儘管移民局辯稱扣留的依據是合法的,但諾琳說,當局有責任去證明一個人不屬於大馬公民,而移民局無法證明他們屬印尼公民,因此下令釋放他們。
外公外婆屬永久居民
3孩童母有權獲公民權
根據案情,本案涉及一名36歲母親,出於隱私,該母親被稱作“D”,她是在柔佛州政府醫院出生,父母是一對擁有大馬永久居民身分的夫妻。
D的母親來自印尼,但在生下D時,已獲得永久居民身分,因此根據聯邦憲法,D有權獲得大馬公民權,但卻是無國籍的身分。
在2022年7月1日,移民局逮捕了D和她3名分別12歲、11歲和7歲的無國籍子女,並將她們扣留在武吉加里爾移民局扣留中心。D因涉嫌沒有入境大馬的有效通行證而被捕,但她的母親強調,D從出生以來都沒有離開過大馬。
移民局在扣留她們4人4個月後,在吉隆坡高庭的判決下,才在同年11月3日釋放她們。
4人入稟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
D和3名孩子是在7月15日入稟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以便重獲自由,他們將武吉加里爾移民局扣留中心主任、移民局總監、內政部長和大馬政府列為答辯人。
大馬政府原本對高庭在11月下令釋放4人的判決提出上訴,聯邦法院也擇定今年4月10日審理有關上訴申請,但如今政府已決定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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