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9日讯)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指出,根据联邦宪法,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必须是特赦委员会的成员,但他可以在讨论这项申请的时候,不发表意见或弃权。
“宪法是这么规定,那就没有办法,他必须是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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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接受星洲日报电访时说:即使安华是成员,在处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特赦申请时,他不认为当中存在利益冲突。
元首听取特赦委会建议
他说,利益冲突所涉及的是私人的利益关系,但纳吉被定罪的案件,并非关系到安华一个人,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
他说,国家元首是否拥有特赦的最终决定权其实存在争议,因为元首需听取特赦委员会的建议。
“这个是很有争论性的,因为元首需听取特赦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联邦宪法第42(5)条文,各州特赦委员会必须由总检察长、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以及由州马来统治者或州元首所委任的不超过三名成员。
而第42(11)条文则阐明,在特赦课题上,需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成立一个独立的特赦委员会,而“马来统治者或州元首”应被理解为国家元首,“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应被理解为负责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的部长。
联邦直辖区部已被重组为联邦直辖区局且纳入首相署,所以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将成为联邦直辖区特赦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纳吉去年特赦申请无效
此外,杨映波认为,纳吉于去年9月2日所提出的特赦申请是无效的,这是因为纳吉当时也针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了司法检讨的申请。
“我觉得那个申请是无效的,因为法庭的程序还没完……如果他要的话,他得重新申请。”
去年8月23日,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前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洗钱案最终上诉,纳吉当天立即被送入加影监狱服刑12年。
时任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阿兹哈尔后证实,纳吉已于9月2日申请特赦,因而保住北根区国会议员资格,直到国会去年10月10日解散。
在申请特赦的同时,纳吉去年9月6日入禀法庭,申请检讨联邦法院五司的裁决。
此前,据The Edge报道,刑事律师拿督巴尔吉星指出,纳吉同时申请特赦和司法检讨,在我国属史无前例。
囚满3年可再申请特赦
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囚犯可在被定罪后立即向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或州元首提呈请愿书以寻求特赦。
之后,囚犯可在定罪之日满三年时,向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提出第二次特赦申请,此后可每两年提出一次申请。
若囚犯之前所提呈的特赦请愿书依然悬而未决,囚犯可随时就任何问题向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或州元首提出情愿,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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