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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靈再也9日訊)律師公會前主席楊映波指出,根據聯邦憲法,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必須是特赦委員會的成員,但他可以在討論這項申請的時候,不發表意見或棄權。
“憲法是這麼規定,那就沒有辦法,他必須是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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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接受星洲日報電訪時說:即使安華是成員,在處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特赦申請時,他不認為當中存在利益衝突。
元首聽取特赦委會建議
他說,利益衝突所涉及的是私人的利益關係,但納吉被定罪的案件,並非關係到安華一個人,而是關係到整個國家和全體人民。
他說,國家元首是否擁有特赦的最終決定權其實存在爭議,因為元首需聽取特赦委員會的建議。
“這個是很有爭論性的,因為元首需聽取特赦委員會的建議。”
根據聯邦憲法第42(5)條文,各州特赦委員會必須由總檢察長、州務大臣或首席部長以及由州馬來統治者或州元首所委任的不超過三名成員。
而第42(11)條文則闡明,在特赦課題上,需為吉隆坡、納閩及布城成立一個獨立的特赦委員會,而“馬來統治者或州元首”應被理解為國家元首,“州務大臣或首席部長”應被理解為負責吉隆坡、納閩及布城聯邦直轄區的部長。
聯邦直轄區部已被重組為聯邦直轄區局且納入首相署,所以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將成為聯邦直轄區特赦委員會的成員之一。
納吉去年特赦申請無效
此外,楊映波認為,納吉於去年9月2日所提出的特赦申請是無效的,這是因為納吉當時也針對法院的裁決,提出了司法檢討的申請。
“我覺得那個申請是無效的,因為法庭的程序還沒完……如果他要的話,他得重新申請。”
去年8月23日,聯邦法院五司一致駁回前納吉的SRC國際公司洗錢案最終上訴,納吉當天立即被送入加影監獄服刑12年。
時任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阿茲哈爾後證實,納吉已於9月2日申請特赦,因而保住北根區國會議員資格,直到國會去年10月10日解散。
在申請特赦的同時,納吉去年9月6日入稟法庭,申請檢討聯邦法院五司的裁決。
此前,據The Edge報道,刑事律師拿督巴爾吉星指出,納吉同時申請特赦和司法檢討,在我國屬史無前例。
囚滿3年可再申請特赦
根據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囚犯可在被定罪後立即向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或州元首提呈請願書以尋求特赦。
之後,囚犯可在定罪之日滿三年時,向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提出第二次特赦申請,此後可每兩年提出一次申請。
若囚犯之前所提呈的特赦請願書依然懸而未決,囚犯可隨時就任何問題向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或州元首提出情願,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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