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前首相署部长(国会与法律事务)拿督斯里旺朱乃迪说,申请王室特赦是没有条件的,不过,若未获宽赦或缓刑,申请者必须再等两年或以上才能再提出另一份申请。
这意味,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呈的特赦申请不获批准,纳吉只能在2025年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ADVERTISEMENT
资深律师莫哈末哈尼夫早前向《星报》表示,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文,即对赦免申请所需时限规定,第3次或随后提出的特赦申请,需在间隔2年后提交。
他指出,纳吉寻求第2次赦免申请,只能在2025年8月23日或之后提交,因为他在去年9月2日已提交了第一份的申请。纳吉是在2022年8月23日入狱,并于9月2日申请赦免。
他说,国家元首的特赦决定,是不设时限限制的,“我们也不能干涉或告知元首该怎么做,因为陛下的权限是不容质疑。”
继元首后的关键人物非首相
另外,《新海峡时报》引述旺朱乃迪说,他指出,在特赦委员会中,总检察长是继国家元首之后,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不是首相,因为授予王室特赦并不在行政范围内。
“因此,总检察长将提供他的法律意见和总检察署的建议。然而,即便有总检察署的建议,国家元首仍有绝对的权力来决定是否给予特赦。”
他也说,在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款下提出特赦申请是没有任何条件。
“唯一的是,若他未获赦免或缓刑,就必须再等两年或以上才能再提出另一份申请。”
他指出,监狱或将提供支持文件,因为根据2000年监狱条款第45条,监狱官员将为囚犯在每4年、8年、12年和16年,以及之后的每一年准备报告。
3名非政治人物是成员
他说,该报告包括负责官员和医疗官员对囚犯工作、行为和身心状况的陈述。
旺朱乃迪指出,由于纳吉的案件审判是在吉隆坡和布城举行,因此特赦权在于国家元首,而特赦委员会成员将包括首相和总检察长,以及另外3名非政治人物。
这3个人将由总检察长在得到国家元首同意后委任。
他说,特赦委员会将出席由国家元首主持的会议。特赦委员会在审议特赦请愿书时,也将研究总检察长和监狱总监的报告,然后再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
“国家元首将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聆听所有汇报,以及阅读报告。”
旺朱乃迪相信,纳吉将在申请王室特赦的请愿书内,纳入联邦法院3月31日下判时,5司当中唯一持异议的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的判词。
他也相信,纳吉会在寻求王室赦免的请愿书中,质疑判决的合适性。
阿都拉曼当时在宣读判词时说,他认为纳吉受到严重的司法不公,应获得无罪释放以及撤销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中的所有7项控状。他认为,纳吉的案件明显存在误判,因为纳吉被剥夺了公平审判的权利。
“联邦法院在去年的终极上诉聆审中,仅听取了答辩方(控方)的陈词,却未听取上诉方(纳吉代表律师)的陈词。在申请展延聆审被驳回后,郑宝德要求退出SRC案终极上诉,没有法律代表,使到申请人(纳吉)明显处在不利的位置。”
阿都拉曼认为,审理终极上诉案的五司本应展延聆审,因为自然公义规则是最重要的。纳吉需为他的律师犯下的错误付出最高的代价,是不公平的。
赦免相等未曾犯罪
旺朱乃迪说,国家元首在研究了所有必要报告后,将根据智慧和判断,针对所提呈的王室特赦请愿书做出决定。
他说:“陛下可做出三种判决之一,即赦免、减刑或缓刑。”
他说,当一个人被给予特赦,所有罪行将被一扫而空,仿佛从未犯罪一样。
“在宪法中,没有‘全特赦’和‘半特赦’。当一个人被特赦,就代表他获得完全的赦免。”
不存利益冲突
针对此案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国家元首是彭亨苏丹,而纳吉也是该州的政要,旺朱乃迪说,这并不构成利益冲突,因为联邦宪法第42条阐明国家元首在全国阶段特赦委员会中的法律地位。
询及国家元首可否将主持特赦请愿书的权力委托给副元首时,旺朱乃迪说,联邦宪法并没有阐明这点,即没有阐明有关权利能够让副元首执行,因此,国家元首不能将有关权力委托给副元首。
旺朱乃迪也不认同安华在特赦委员会里的角色存在利益冲突的说法,因为首相或州务大臣必须在国家阶段或州属阶段的特赦委员会中,是联邦宪法所阐明的事项。
他指出,只有当特赦委员会成员与提出特赦申请的人存在家族关系时,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他强调,最重要的是,国家元首在王室特赦的申请上,拥有绝对特权。
“不管特赦委员会的立场如何,也不管总检察长或监狱总监的建议如何,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下的权力,是绝对且不受任何无关事情约束的。”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