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訊)前首相署部長(國會與法律事務)拿督斯里旺朱乃迪說,申請王室特赦是沒有條件的,不過,若未獲寬赦或緩刑,申請者必須再等兩年或以上才能再提出另一份申請。
這意味,若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提呈的特赦申請不獲批准,納吉只能在2025年才能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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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莫哈末哈尼夫早前向《星報》表示,根據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文,即對赦免申請所需時限規定,第3次或隨後提出的特赦申請,需在間隔2年後提交。
他指出,納吉尋求第2次赦免申請,只能在2025年8月23日或之後提交,因為他在去年9月2日已提交了第一份的申請。納吉是在2022年8月23日入獄,並於9月2日申請赦免。
他說,國家元首的特赦決定,是不設時限限制的,“我們也不能干涉或告知元首該怎麼做,因為陛下的權限是不容質疑。”
繼元首後的關鍵人物非首相
另外,《新海峽時報》引述旺朱乃迪說,他指出,在特赦委員會中,總檢察長是繼國家元首之後,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不是首相,因為授予王室特赦並不在行政範圍內。
“因此,總檢察長將提供他的法律意見和總檢察署的建議。然而,即便有總檢察署的建議,國家元首仍有絕對的權力來決定是否給予特赦。”
他也說,在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款下提出特赦申請是沒有任何條件。
“唯一的是,若他未獲赦免或緩刑,就必須再等兩年或以上才能再提出另一份申請。”
他指出,監獄或將提供支持文件,因為根據2000年監獄條款第45條,監獄官員將為囚犯在每4年、8年、12年和16年,以及之後的每一年準備報告。
3名非政治人物是成員
他說,該報告包括負責官員和醫療官員對囚犯工作、行為和身心狀況的陳述。
旺朱乃迪指出,由於納吉的案件審判是在吉隆坡和布城舉行,因此特赦權在於國家元首,而特赦委員會成員將包括首相和總檢察長,以及另外3名非政治人物。
這3個人將由總檢察長在得到國家元首同意後委任。
他說,特赦委員會將出席由國家元首主持的會議。特赦委員會在審議特赦請願書時,也將研究總檢察長和監獄總監的報告,然後再向國家元首提出建議。
“國家元首將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並聆聽所有彙報,以及閱讀報告。”
旺朱乃迪相信,納吉將在申請王室特赦的請願書內,納入聯邦法院3月31日下判時,5司當中唯一持異議的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的判詞。
他也相信,納吉會在尋求王室赦免的請願書中,質疑判決的合適性。
阿都拉曼當時在宣讀判詞時說,他認為納吉受到嚴重的司法不公,應獲得無罪釋放以及撤銷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中的所有7項控狀。他認為,納吉的案件明顯存在誤判,因為納吉被剝奪了公平審判的權利。
“聯邦法院在去年的終極上訴聆審中,僅聽取了答辯方(控方)的陳詞,卻未聽取上訴方(納吉代表律師)的陳詞。在申請展延聆審被駁回後,鄭寶德要求退出SRC案終極上訴,沒有法律代表,使到申請人(納吉)明顯處在不利的位置。”
阿都拉曼認為,審理終極上訴案的五司本應展延聆審,因為自然公義規則是最重要的。納吉需為他的律師犯下的錯誤付出最高的代價,是不公平的。
赦免相等未曾犯罪
旺朱乃迪說,國家元首在研究了所有必要報告後,將根據智慧和判斷,針對所提呈的王室特赦請願書做出決定。
他說:“陛下可做出三種判決之一,即赦免、減刑或緩刑。”
他說,當一個人被給予特赦,所有罪行將被一掃而空,彷彿從未犯罪一樣。
“在憲法中,沒有‘全特赦’和‘半特赦’。當一個人被特赦,就代表他獲得完全的赦免。”
不存利益衝突
針對此案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尤其是國家元首是彭亨蘇丹,而納吉也是該州的政要,旺朱乃迪說,這並不構成利益衝突,因為聯邦憲法第42條闡明國家元首在全國階段特赦委員會中的法律地位。
詢及國家元首可否將主持特赦請願書的權力委託給副元首時,旺朱乃迪說,聯邦憲法並沒有闡明這點,即沒有闡明有關權利能夠讓副元首執行,因此,國家元首不能將有關權力委託給副元首。
旺朱乃迪也不認同安華在特赦委員會里的角色存在利益衝突的說法,因為首相或州務大臣必須在國家階段或州屬階段的特赦委員會中,是聯邦憲法所闡明的事項。
他指出,只有當特赦委員會成員與提出特赦申請的人存在家族關係時,才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
他強調,最重要的是,國家元首在王室特赦的申請上,擁有絕對特權。
“不管特赦委員會的立場如何,也不管總檢察長或監獄總監的建議如何,國家元首在聯邦憲法下的權力,是絕對且不受任何無關事情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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