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0日訊)兒童權利倡導者及公民社會組織呼籲所有政府部門和機構,維護兒童法令規定的兒童合法權利。
他們今日發文告表示,馬來西亞作為兒童權利公約的聯合簽署國,有義務保護馬來西亞所有兒童並維護他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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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年人,無論是父母、監護人、教師、官員等,都應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在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中,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是首要考慮因素。”
他們在文告中提到一些需要緊急改變的例子和領域。
須解決福利部缺人手
一、政府必須解決福利部人手短缺問題,以便履行兒童法令規定的義務。
根據兒童法令,福利部的官員被法律指定為“兒童保護者”。因此,他們應該帶頭確保馬來西亞所有兒童的權利得到執行。
“不幸的是,許多人認為兒童法令只處理家中虐待情況,但其實,這是由於人手短缺造成。”
確保獲完善授權醫療
二、衛生部對所有生病且未能獲得適當護理的兒童負有法律責任。
文告指出,醫院和私人醫療服務機構每天都會有孩子的父母選擇不聽從醫療建議,讓孩子自擔風險出院,這些決定有可能會導致孩子殘疾或死亡。
根據兒童法令,福利官員有權根據第24條文授權醫療。衛生部應廢除支持自擔風險出院或拒絕兒童治療的規定,因為這些違反了兒童法令的初衷。
文告也指出,移民、難民和無國籍兒童在生病時很難獲得醫療保健或住院治療。
文告強調,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和我國的兒童法令,我們需要法律條款來保證所有生活在馬來西亞的兒童都有權獲得醫療保健,無論他們的法律地位如何。
強制性普及教育一視同仁
三、教育部長和政府需為所有兒童引入並執行強制普及教育政策,無論其地位如何。
四、警察、移民和其他執法部門需履行兒童法規定的義務,並確保他們在該法規定的法律範圍內運作。
“對兒童進行拘留、戴手銬或將其與父母分開,無論是馬來西亞人還是移民、難民或無國籍兒童,都違反了兒童法令第83和8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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