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0日讯)土团党前青年团团长赛沙迪辩方律师哥宾星主张,从土青团官方户头提出的100万令吉是用于人民福祉,并非用于赛沙迪个人利益。
他在赛沙迪被控4项失信、滥用资金及洗黑钱控状案自辩阶段辩方结案陈词时说,所有证据显示,赛沙迪及第13名控方证人土青团前副财政拉菲克哈金都为土青团的最佳利益行事,并遵循该党党章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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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据土团党党章第6.10条款,该党宗旨及目的包括为社会正义奋斗、公平公正地分配国家财富、捍卫人民福祉及不分宗教和种族地消除贫困,而土青团第4.2条规阐明,该团主办的活动是为了达到该党宗旨及目的。
用于抗疫开斋节援助
他说,2020年3月6日从土青团联昌银行(CIMB)官方户口提款的100万令吉,用于冠病疫情、斋戒月、开斋节及福祉援助,达到上述宗旨及目的。
他指出,当年1月初冠病病毒在国内传染,政府于3月18日落实行动管制令,冠病影响人民健康及生计,并表示该笔款项用于上述目的后,剩余款项遭反贪会充公。
他强调,赛沙迪从未直接保管或持有100万令吉,他个人也没有花费该笔款项,并表示有关款项是依据需求,透过拉菲克、第8名控方证人NR Exclusive公司持有者莫哈末纳奇及第9名控方证人时任土青团联邦直辖区宣传主任莫哈末丹尼尔等人分配给其他有需要的人士。
控方未证明失信元素
此外,哥宾星主张,控方未能证明失信控状中的元素,即拉菲克哈金犯下控状中的失信,并表示辩方主张控方没有出示任何相关证据。
“直到现在,我们还在询问拉菲克犯下什么的失信罪。如果没有(犯下失信),那么这宗案件就不成立。”
他说,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与失信有关的不诚实行为,辩方也主张并不存在失信行为。
他也说,第二名辩方证人赛沙迪前特别官员安沙及第四名辩方证人赛沙迪前助理茜蒂努鲁希达雅皆证实,2018年在麻坡及安邦筹款宴会上筹得的款项是供赛沙迪使用,并非供土团党、土青团或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ABBE)。
根据此案第一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与拉菲克哈金串谋,透过后者的权力刑事失信,滥用土青团基金内一笔总额100万令吉的资金。
他被控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联昌银行大厦的银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之处罚),可与第109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10年的监禁与鞭笞。
另一方面,辩方今早开庭时,在控方不反对的情况下传召第5名辩方证人律师阿斯拉夫,核实其打印的9份文件。
此案将于明早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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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19日讯)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原任主席兼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被控串谋失信、挪用土团党青年团资金和洗黑钱的上诉案今日开审,赛沙迪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强调,高庭先前的裁决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包括未充分考量关键证据、对资金用途的误判及对法律原则的错误适用,导致审讯出现严重司法不公。
不应片面选取有利控方证据
郑宝德表示,高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未全面审查所有证据,尤其未充分考虑辩方提出的无罪证据。
“例如,辩方指出检方第三证人、即赛沙迪前特别事务官阿马斯哈的证词至关重要,但高庭法官在判决书中完全没有提及,也没有对其证词给予法律分析。此外,可能 影响裁决的呈堂证物P98亦未被纳入考量。”
他强调,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不应片面选取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而应全面、公正地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误解土团青资金管理方式
在讨论资金用途时,郑宝德指出,法庭对土团党青年团的资金管理方式存在误解,并错误认定赛沙迪指示提取100万令吉用于个人用途。
他解释道,土团党青年团的资金支出并非由个人单方面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执行委员会的讨论和批准。
他援引检方证人SP13的供词,表示所有资金的开销,包括冠病疫情援助计划以及开斋节相关活动,都是经过正式会议讨论后才决定使用的,并非赛沙迪个人做出的指示,并质疑高庭法官在判决中忽略这关键证据,而构成严重司法误判。
指筹资金为补偿竞选支出
郑宝德也驳斥控方对赛沙迪挪用资金进行个人竞选的指控,赛沙迪证明了在2018年全国大选期间从个人的国民信托基金提出1万5000令吉及个人账户提出1万4000令吉,用作竞选活动。
他表示,赛沙迪也提供多个文件证据说明,筹款活动的资金主要是补偿竞选支出,而非个人利益。
在涉及洗黑钱的指控方面,郑宝德强调,5万令吉的资金来源于两场筹款晚宴,是合法筹集的政治资金。
他认为,控方无法证明赛沙迪知悉这些资金与犯罪活动有关,因此指控并不成立,根据法律,法庭必须确认被告是否知道这笔资金涉及犯罪收益。
郑宝德在总结时强调,法庭忽视赛沙迪的宣誓供词,直接作出对他不利的判决,在洗黑钱指控上,法庭未能证明赛沙迪具有犯罪意图,因此该指控亦缺乏法律依据。
尤索夫:证人供词前后不一
另一名代表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夫陈词时表示,赛沙迪的被捕过程异常突然,仿佛所有人都在等待这个时刻发生。
他指出,2020年时任土著团结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哈金在案件的证词前后矛盾,起初他表示授命提取100万令吉资金,之后又声称不清楚户头余额。
他说,证人供词前后不一,甚至在证人声明中给出与调查官口供不同的说法,同时调查过程中,没有给予证人陈述合理性的审查,导致案件充满疑点。
上诉庭三司之一的上诉庭法官拿督阿末再迪聆听赛沙迪两名代表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夫和拿督郑宝德的陈词后,宣布今日休庭明日继续审讯。
明早会由代表政府的答辩方兼案件主控官拿督旺沙鲁丁陈词,随后则是上诉方回复答辩方陈词。承审三司是上诉庭法官拿督阿末再迪、拿督阿兹曼阿都拉及拿督诺琳巴哈鲁丁。
赛沙迪控洗钱等4罪状
赛沙迪被控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玲花园涉洗钱,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
第一项控状指赛沙迪与当时的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共谋挪用受托管理土团党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挪用资金,违反刑事法典第406(刑事失信)条文;罪成可判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党青年团的12万令吉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违反刑事法典第403(滥用资金)条文;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控状是洗钱指控,即分别将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户头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户头,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
高庭于2023年11月9日宣判赛沙迪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黑钱罪名成立,判处7年监禁、鞭笞2下和1000万令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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