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訊)土團黨前青年團團長賽沙迪辯方律師哥賓星主張,從土青團官方戶頭提出的100萬令吉是用於人民福祉,並非用於賽沙迪個人利益。
他在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控狀案自辯階段辯方結案陳詞時說,所有證據顯示,賽沙迪及第13名控方證人土青團前副財政拉菲克哈金都為土青團的最佳利益行事,並遵循該黨黨章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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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據土團黨黨章第6.10條款,該黨宗旨及目的包括為社會正義奮鬥、公平公正地分配國家財富、捍衛人民福祉及不分宗教和種族地消除貧困,而土青團第4.2條規闡明,該團主辦的活動是為了達到該黨宗旨及目的。
用於抗疫開齋節援助
他說,2020年3月6日從土青團聯昌銀行(CIMB)官方戶口提款的100萬令吉,用於冠病疫情、齋戒月、開齋節及福祉援助,達到上述宗旨及目的。
他指出,當年1月初冠病病毒在國內傳染,政府於3月18日落實行動管制令,冠病影響人民健康及生計,並表示該筆款項用於上述目的後,剩餘款項遭反貪會充公。
他強調,賽沙迪從未直接保管或持有100萬令吉,他個人也沒有花費該筆款項,並表示有關款項是依據需求,透過拉菲克、第8名控方證人NR Exclusive公司持有者莫哈末納奇及第9名控方證人時任土青團聯邦直轄區宣傳主任莫哈末丹尼爾等人分配給其他有需要的人士。
控方未證明失信元素
此外,哥賓星主張,控方未能證明失信控狀中的元素,即拉菲克哈金犯下控狀中的失信,並表示辯方主張控方沒有出示任何相關證據。
“直到現在,我們還在詢問拉菲克犯下什麼的失信罪。如果沒有(犯下失信),那麼這宗案件就不成立。”
他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與失信有關的不誠實行為,辯方也主張並不存在失信行為。
他也說,第二名辯方證人賽沙迪前特別官員安沙及第四名辯方證人賽沙迪前助理茜蒂努魯希達雅皆證實,2018年在麻坡及安邦籌款宴會上籌得的款項是供賽沙迪使用,並非供土團黨、土青團或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ABBE)。
根據此案第一項控狀,賽沙迪被控與拉菲克哈金串謀,透過後者的權力刑事失信,濫用土青團基金內一筆總額100萬令吉的資金。
他被控於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環聯昌銀行大廈的銀行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406條文(刑事失信之處罰),可與第109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10年的監禁與鞭笞。
另一方面,辯方今早開庭時,在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傳召第5名辯方證人律師阿斯拉夫,核實其打印的9份文件。
此案將於明早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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