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此次執法機關調查,構成對法官接二連三的騷擾,雖然行政權未必有意為之,但卻讓第三方有機可乘。
納吉在聯邦法院進行司法檢討失敗,但圍繞令其入獄的SRC案,卻風波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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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阿莎麗娜致函回覆納吉律師沙菲宜的提問,確認反貪會的調查,顯示在高庭宣判納吉入獄的法官納茲蘭違反法官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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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在此時機出現,巧妙配合了這幾天網上流傳一封據稱反貪會主席阿佔巴基致函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的信函。
據說,信函的內容就是通知東姑麥潤,反貪會調查顯示納茲蘭法官違背了法官行為守則。
反貪會在去年高調宣佈調查“一名法官”。雖未點名,但基於媒體之前已廣為報道,實不難揣測法官身分。這曾引起法律界議論。不少意見認為,反貪會進行調查卻還要特別發表聲明,昭告天下,對法官的聲譽可能形成未審先判的影響。
去年,有三位律師(申請方),還因此入稟聯邦法院,將阿佔巴基、反貪會以及政府,列為答辯方。申請方要求聯邦法院宣佈以下兩點:
第一,在《聯邦憲法》保障司法獨立的制度設計下,反貪會等刑事調查機構,只有在現役法官在憲法程序下革除後,才有權力展開調查。
第二,在《聯邦憲法》保障司法獨立的制度設計下,總檢察長無權對現役法官展開法律行動。
申請方提出的理據,主要基礎是《聯邦憲法》第4條款列明,憲法是我國最高的法律。申請方申論,憲法的整體設計,是隱含“三權分立”與“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的。
由此延伸:
第一,雖然法官並無刑事免責權,但如果在行政權之下的執法機構,能夠過於輕易的對法官展開調查,則有可能出現行政鉗制司法的狀況。行政權可能利用刑事調查,對付所敵視的法官。
第二,《聯邦憲法》第125條款已經列明革除犯法法官的機制。在此機制下,啟動調查須首先向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做出投訴。
所以,綜合各憲法條款,申請方認為法官先面對專屬司法的紀律程序,才面對行政權下的刑事調查。這才能保障“三權分立”與“司法獨立”的原則。
然而,在今年2月宣佈的裁決中,首席大法官並不認同申請方觀點,而否定了以上兩點宣佈的申請。法院判定:法官在憲法機制下被革除,不是行政權下執法機關展開調查的先決條件。
雖然如此,東姑麥潤提出,執法機關還是需要尊重“司法獨立”的原則。調查法官時,單位必須具備“善意”(bona fide)。不然,法院可以判定調查無效。
東姑麥潤還提出,“善意”的標準,包含在調查法官前,先諮詢首席大法官,不大張旗鼓,以及必須維持法官隱私。以此標準,東姑麥潤直指,針對納茲蘭法官的調查是缺乏“善意”的。
東姑麥潤“執法單位先諮詢法官,才對法官進行調查“,是媒體普遍針對此案所聚焦的報道。然而,首席大法官的主張,顯然比此案申請方觀點(以及作為”法庭之友“的律師公會)溫和許多。
擔心行政權以刑事檢調鉗制司法,是否過於杞人憂天?我國數十年的威權時代,法官似乎也沒有面對這種威脅,包括在1988年司法危機的至暗時刻。
但近日的峰迴路轉,顯示憂慮非空穴來風。不久前,網上開始流傳疑似反貪會致函首席大法官的信函,內容提出該會調查發現納茲蘭法官“違背法官行為守則”。
繼高調展開調查過後,洩漏信函內的指控,再次打擊了法官的形象。爭取釋放納吉的勢力,似乎也努力放大反貪會的“調查結果“,為釋放納吉造勢。
客觀上,此次執法機關調查,構成對法官接二連三的騷擾,雖然行政權未必有意為之,但卻讓第三方有機可乘。
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7條,列明反貪會專員的權限,主要還是調查觸犯該法令下的罪行,以及對公共部門防貪提供諮詢意見。
反貪會主動調查,法官是否觸犯憲法已有自身機制處理的“行為守則”;還用心書面提出“調查結果”。這令許多人難免心生疑惑:這不是”越俎代庖“,什麼才是?
如果權限可以如此膨脹,難道醫師執業是否依據醫德,也要反貪會置喙?
倘若納茲蘭法官甚至東姑麥潤首席法官,因為相關勢力興風作浪,而付出代價,這對往後呈審有權有勢人物的法官,傳遞什麼訊息?
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漢米爾頓,在其撰寫的《聯邦黨人文集》中說明,司法沒有掌握立法部門的“錢袋子“,也沒有行政部門“槍桿子”,三權當中最為孱弱。保障司法獨立,先天性艱鉅。在美國憲法的脈絡下,大法官終身制是一個制度上保障司法的方式。
馬來西亞脈絡有別,法官任免薪酬等等,原本已有妥善的保障。但目前局勢顯示,對法官的保障,看來存在漏洞。
首席大法官對三律師申請的宣佈,作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裁決,法理上原可約束執法機關。但實踐上,對自行詮釋法規,或陽奉陰違的執法機關,法院基本沒轍。倘若當前政府有誠意捍衛司法獨立,採納改良東姑麥潤裁決,修憲明確化執法機關調查法官的程序與權限,應該是目前體制改革的當前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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