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蚊型脚车根本无法避免” 法官:除非车子能飞

上诉庭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表示,她曾阅读推事庭的判决,发现有关的判决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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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这是因为推事从各个角度评估控方的证据,而高庭法官在判决中仅关注司机,似乎没直接考虑蚊型脚车的活动。(点看全文)
上诉庭:虽同情死者但须讲证据“致命车祸并非责任都在司机”
上诉庭三司对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属表示同情,但三司指出,案件的判决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点看全文)
雷智雄分享与可婷合照 为她胜诉感到开心
今日被判上诉得直,无罪释放的沈可婷苦等6年后,终於迎来这个令她放下心头大石的终极裁决。
根据拿督雷智雄博士在脸书分享的自拍照,也见到沈可婷难得露出了灿烂笑容。(照片来源:雷智雄脸书)
“这6年我也承受这悲剧的痛苦” 沈可婷向8死者家属道歉
“每时每刻我的生命和思想都被那天晚上发生的不幸事件所困扰,我相信我会带着这种感觉到死的那一天。”(点看全文)
在蚊型脚车8死案上诉得直,获得无罪释放的沈可婷6年来首次对媒体发言,就是一一念出死者的名字,向他们的父母表示同情。(点看全文)
郑宝德在案件结束后,向媒体发表谈话
12:00pm 首席律师郑宝德从法庭出来,准备召开记者会。
11:56am 休庭
11.55am 沈可婷上诉得直后,数家媒体驻守在大厅,等候沈可婷和律师团队从法庭出来。
拿督哈达丽雅告诉沈可婷:你现在自由了(you are now a free person)
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决,裁定“蚊型脚车8死案”女司机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点看全文)
11:50am 拿督哈达丽雅在念出判词时指出,此案的控状存在缺陷
11:47am 三司说这是一致的裁决,开始念出判词
11:46am 复庭
随著沈可婷上诉案将在今日作出终极裁决,无论结果如何,控方和沈可婷都不能再上诉。(点看全文)
11:0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告诉答辩方(控方),现在是斋戒月,对法庭要诚实。
她说,控方主张沈可婷危险驾驶,100%有罪,控方是偏向蚊型脚车是完美的。
11:06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告诉答辩方(控方):“我们需要诚实,我们在这里(法院)说的是公正。
“我们要维护法律,因此我们需要诚实。”
她说,警方对蚊型脚车进行调查时,发现蚊型脚车是存在危险的。
“如果警方认为蚊型脚车是没错的,那就在那个路段置放告示牌,提醒公路使用者小心驾驶,因为有蚊型脚车活动。”
对此,代表答辩方陈词的东姑阿米尔扎基副检察司回应指,第46名证人的供词是一般的。
上诉庭三司宣布休庭半小时,随后会作出判决。
11:05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指出,在意外发生的前两天,警方有展开取缔蚊型脚车特别行动,警方也认同,收到公众对蚊型脚车的投诉。
她指出,她已阅读了推事庭撰写的判词,判词中提及第46名证人(案件调查官)在供证时指出,有关的危险情况是蚊型脚车所引起的。
“这供词是有利于辩方(上诉方),这是无可否认的。”
10:2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指出,意外就发生在眨眼之间。
她说,案发路段是斜坡,视线黑暗,有树木遮挡,沈可婷不知道,也无法预计会有30至40辆脚车在前方路段。
“凌晨3时20分人们都在睡觉,路上并不多车,她(沈可婷)也不知道会有蚊型脚车出现在该路段。”
哈达丽雅进一步问沙菲克:“即便是最完美的驾驶者,若在公路上看见有猫出现,可否马上刹车避开?
“或公路上出现一群‘带着子孙’在慢行的乌龟,来得及马上刹车避开?”
10:20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询问答辩方(控方),是否有法律说明,在凌晨3时20分,在公路上骑蚊型脚车是合法的?
代表答辩方(控方)陈词的沙菲克副检察司没回应。
哈达丽雅接着问,汽车在有关的公路上行使,是否合法?
沙菲克回答是的。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驾驶车牌“JQB9984”轿车,在考量到所有路况(包括有关道路的种类、情况和大小)后,以鲁莽或危险驾驶方式导致骑脚车的8人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10:0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提醒控方,在口头陈词时,请按照顺序提出论点,别跳去这里又跳去那里(jumping sana sini)。
10:00am 另一名代表答辩方陈词的沙菲克副检察司指出,有证人供称,在车祸前,有数辆交通工具经过该路段,这说明交通工具当时是可以在不太快速的情况下行驶。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询问,那是什幺交通工具?汽车?罗里?摩托车?
沙菲克回应指,证人没说明是什幺类型的交通工具。
9:3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达丽雅询问控方,控方实际上是提控什幺?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
她说,上诉方在陈词时,一向来都是将鲁莽驾驶罪名以及危险驾驶罪名分别进行陈词,但控方在这方面则没区分鲁莽驾驶以及危险驾驶。
根据控状,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驾驶车牌“JQB9984”轿车,在考量到所有路况(包括有关道路的种类、情况和大小)后,以鲁莽或危险驾驶方式导致骑脚车的8人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9:22am 承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向控方确认,高庭在裁定沈可婷罪名成立时,是基于后者犯下什幺罪行?是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
东姑阿米尔扎基副检察司回应指,高庭当时是根据控状的罪行,即鲁莽或危险驾驶罪行。
在3月31日的聆审中,上诉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陈词时指出,控方在沈可婷的控状把“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混为一谈,出现了数罪并诉(Duplicity)的性质,控方把不同的罪行归为同一项控罪,这对上诉人不公,是有误的。
9:12am 在开庭后,答辩方(控方)进入陈词。
代表答辩方陈词的东姑阿米尔扎基副检察司指出,在此案中,沈可婷并无面对任何的不公。
9:06am 开庭
8:06am 沈可婷在代表律师法依查的陪同下,抵达布城司法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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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这个目前已经相当严重了的课题,政府必须从多方下手才能产生效果。首先是要强化父母对孩子的管教,在抓到这些孩子后,必须约谈父母并给予辅导。其次是顺藤摸瓜地找出改装脚车的技工,在来不及修法前,尽量利用现有的条文给予重判,以儆效尤。
蚊型脚车8死案在经过6年的漫长的审讯,被告人沈可婷和死者家属在饱受折磨和痛苦后,案件方才告结束,旋即却见到又有少年在马路上骑蚊型脚车,让人极为震惊,为什么这些少年的家长完全没有从这案件中汲取教训?如果说这些孩子年少无知,身为父母的众家长们,难道也不知道危险性?还是他们完全无法掌控孩子的活动方式?
照片是由一名华裔男子Alwyn Lau在推特上载的。他在帖里分享所拍到几位小孩骑着蚊型脚车及普通脚车,在首邦市大班一带交通拥堵的大马路上与汽车争道的照片,同时对这些少年的行为感到难过。他写道:“这些骑蚊型脚车的孩子们并没有从沈可婷案例中学到任何宝贵教训。”
很显然的,如果只是单纯怪罪这些小孩子也是没有用的。大家都曾经有过年少无知,或者说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岁月。在四五十年前,道路交通当然没有今天这样繁忙,但是那个年代的孩子也是有很多属于那些年代的“危险的游戏”,诸如爬树、河里或海边游水,在某个程度上来讲,这些“游戏”也是很容易发生意外,甚至丢失性命的。
所以当时孩子们都是瞒着父母,三五友好放学后自行野去。笔者之所以要提这个,就是因为那个年代的家长仍是持有“子不教,父之过”的信念,因此孩子在野完后,都会把自己“整理一番”,俾不留痕迹避免父母发现而挨一顿揍。
可是蚊型脚车是“可见的实物”,而且它也并不真的“蚊型”,远不像爬树或河里游水,身体干后就没有痕迹了。相反的,蚊型脚车显然不是一件容易藏起来不露痕迹的东西。所以不论再如何的隐藏,恐怕要完全不让家长发现,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于是,我们就要回到“子不教,父之过”这个教育文化层面上看问题了。
叛逆期的青少年就是不知道危险的牛犊,如果说冀望他们会从“蚊型脚车8死案”中得什么警惕,那显然只会是奢望。况且如果照片中的少年只有10岁,那么案发时他只是一个4岁的小孩子,他根本就不会知道有这么一宗意外,又如何得以从中有所警惕呢?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事件上,家长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可以不讳言的指责,这些家长很多是采取放养式教育,否则他们不可能看不见出现在家里那架蚊型脚车,而没事般让孩子继续骑上街去,一直到悲剧发生后,才又来互相指责。
要解决这个目前已经相当严重了的课题,政府必须从多方下手才能产生效果。首先是要强化父母对孩子的管教,在抓到这些孩子后,必须约谈父母并给予辅导。其次是顺藤摸瓜地找出改装脚车的技工,在来不及修法前,尽量利用现有的条文给予重判,以儆效尤。
生命没得重来。就算侥幸拣回性命,落下肢体残疾,那这一生人也就完了。只不过如果父母还是坚持天生天养,那么意外悲剧发生时,就要承担一切悲痛,莫要牵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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