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蚊型腳車根本無法避免” 法官:除非車子能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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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表示,她曾閱讀推事庭的判決,發現有關的判決更全面。
她說,這是因為推事從各個角度評估控方的證據,而高庭法官在判決中僅關注司機,似乎沒直接考慮蚊型腳車的活動。(點看全文)
上訴庭:雖同情死者但須講證據“致命車禍並非責任都在司機”
上訴庭三司對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屬表示同情,但三司指出,案件的判決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法庭提供的證據進行。(點看全文)
雷智雄分享與可婷合照 為她勝訴感到開心
今日被判上訴得直,無罪釋放的沈可婷苦等6年後,終於迎來這個令她放下心頭大石的終極裁決。
根據拿督雷智雄博士在臉書分享的自拍照,也見到沈可婷難得露出了燦爛笑容。(照片來源:雷智雄臉書)
“這6年我也承受這悲劇的痛苦” 沈可婷向8死者家屬道歉
“每時每刻我的生命和思想都被那天晚上發生的不幸事件所困擾,我相信我會帶著這種感覺到死的那一天。”(點看全文)
在蚊型腳車8死案上訴得直,獲得無罪釋放的沈可婷6年來首次對媒體發言,就是一一念出死者的名字,向他們的父母表示同情。(點看全文)
鄭寶德在案件結束後,向媒體發表談話
12:00pm 首席律師鄭寶德從法庭出來,準備召開記者會。
11:56am 休庭
11.55am 沈可婷上訴得直後,數家媒體駐守在大廳,等候沈可婷和律師團隊從法庭出來。
拿督哈達麗雅告訴沈可婷:你現在自由了(you are now a free person)
上訴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決,裁定“蚊型腳車8死案”女司機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點看全文)
11:50am 拿督哈達麗雅在唸出判詞時指出,此案的控狀存在缺陷
11:47am 三司說這是一致的裁決,開始念出判詞
11:46am 復庭
隨著沈可婷上訴案將在今日作出終極裁決,無論結果如何,控方和沈可婷都不能再上訴。(點看全文)
11:0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告訴答辯方(控方),現在是齋戒月,對法庭要誠實。
她說,控方主張沈可婷危險駕駛,100%有罪,控方是偏向蚊型腳車是完美的。
11:06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告訴答辯方(控方):“我們需要誠實,我們在這裡(法院)說的是公正。
“我們要維護法律,因此我們需要誠實。”
她說,警方對蚊型腳車進行調查時,發現蚊型腳車是存在危險的。
“如果警方認為蚊型腳車是沒錯的,那就在那個路段置放告示牌,提醒公路使用者小心駕駛,因為有蚊型腳車活動。”
對此,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回應指,第46名證人的供詞是一般的。
上訴庭三司宣佈休庭半小時,隨後會作出判決。
11:05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指出,在意外發生的前兩天,警方有展開取締蚊型腳車特別行動,警方也認同,收到公眾對蚊型腳車的投訴。
她指出,她已閱讀了推事庭撰寫的判詞,判詞中提及第46名證人(案件調查官)在供證時指出,有關的危險情況是蚊型腳車所引起的。
“這供詞是有利於辯方(上訴方),這是無可否認的。”
10:2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指出,意外就發生在眨眼之間。
她說,案發路段是斜坡,視線黑暗,有樹木遮擋,沈可婷不知道,也無法預計會有30至40輛腳車在前方路段。
“凌晨3時20分人們都在睡覺,路上並不多車,她(沈可婷)也不知道會有蚊型腳車出現在該路段。”
哈達麗雅進一步問沙菲克:“即便是最完美的駕駛者,若在公路上看見有貓出現,可否馬上剎車避開?
“或公路上出現一群‘帶著子孫’在慢行的烏龜,來得及馬上剎車避開?”
10:20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詢問答辯方(控方),是否有法律說明,在凌晨3時20分,在公路上騎蚊型腳車是合法的?
代表答辯方(控方)陳詞的沙菲克副檢察司沒回應。
哈達麗雅接著問,汽車在有關的公路上行使,是否合法?
沙菲克回答是的。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10:0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提醒控方,在口頭陳詞時,請按照順序提出論點,別跳去這裡又跳去那裡(jumping sana sini)。
10:00am 另一名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沙菲克副檢察司指出,有證人供稱,在車禍前,有數輛交通工具經過該路段,這說明交通工具當時是可以在不太快速的情況下行駛。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詢問,那是什么交通工具?汽車?羅裡?摩托車?
沙菲克回應指,證人沒說明是什么類型的交通工具。
9:3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詢問控方,控方實際上是提控什么?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
她說,上訴方在陳詞時,一向來都是將魯莽駕駛罪名以及危險駕駛罪名分別進行陳詞,但控方在這方面則沒區分魯莽駕駛以及危險駕駛。
根據控狀,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9:22am 承審此案的上訴庭三司向控方確認,高庭在裁定沈可婷罪名成立時,是基於後者犯下什么罪行?是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
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回應指,高庭當時是根據控狀的罪行,即魯莽或危險駕駛罪行。
在3月31日的聆審中,上訴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陳詞時指出,控方在沈可婷的控狀把“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混為一談,出現了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控方把不同的罪行歸為同一項控罪,這對上訴人不公,是有誤的。
9:12am 在開庭後,答辯方(控方)進入陳詞。
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指出,在此案中,沈可婷並無面對任何的不公。
9:06am 開庭
8:06am 沈可婷在代表律師法依查的陪同下,抵達布城司法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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