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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pm 11/04/2023

致命车祸

沈可婷案

致命车祸

沈可婷案

上訴庭:雖同情死者但須講證據“致命車禍並非責任都在司機”

上诉庭:虽同情死者但须讲证据“致命车祸并非责任都在司机”
上訴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取自聯邦法院官網)
上诉庭:虽同情死者但须讲证据“致命车祸并非责任都在司机”
沈可婷(左二)上訴得直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向8名死者家屬道歉,也首次道出自己6年來的心情。(蔡偉傳攝)

(布城11日訊)上訴庭三司對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屬表示同情,但三司指出,案件的判決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法庭提供的證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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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在唸出判詞時指出,法庭必需是在發現司機(沈可婷)有過失的情況下,才能判處司機有罪。

“這就是法律的立場。不能說發生致命事故,司機就一定要承擔責任,這不是法律立場。”

她說,因此,在本案中,上訴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提出的論點是,當中是否出現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

哈達麗雅進一步說,高庭法官對沈可婷作出的罪名成立判決是不能成立的。

她指出,這是因為控狀存在數罪並訴性質,以致控狀出現缺陷以及沒有表面證據。

哈達麗雅指出,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闡明,不同的罪行必需分開控狀,但此案中一個控狀出現2項罪名,即魯莽或危險駕駛。

“因此,在本案中,控方提出的這項控狀,違反了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的規定。

“我們不能同意控方的論點,即數罪並訴不會損害和不會導致上訴方(沈可婷)被誤判。因為每項控狀的本質是不一樣的。”

“這並非形式上的缺陷。這涉及控狀的本質。”

她說,沈可婷必須知道所面對的控狀。

哈達麗雅進一步說,在推事庭的自辯階段中,辯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就魯莽和危險駕駛罪進行陳詞,而控方則針對魯莽駕駛進行陳詞,確實存在混淆。

“在法律下,數罪並訴或控狀存在缺陷會帶來什麼影響?”

她引述判例指出,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的控狀,皆是不合法的。

哈達麗雅說,因此高庭法官裁定沈可婷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下罪名成立,這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控狀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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