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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23pm 11/04/2023

沈可婷

蚊型脚车8死案

沈可婷

蚊型脚车8死案

蚊型脚车8死案 | 上诉庭:致命车祸并非责任都在司机 沈可婷自由了

闻判后的沈可婷于布城司法宫大厅,在律师团队陪同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左一起为法依查和哈威德吉星;右三为郑宝德。(马新社图)

(布城11日讯)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决,裁定“”女司机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三司认为,不能因为发生致命交通事故,就认定司机就一定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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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是以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为首;另两司为拿督哈希韩扎和拿督阿兹曼阿都拉。

此上诉案于3月31日在上诉庭开审,并在今日进入第2天的聆审。

三司今日上午11时22分左右结束聆听上诉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和答辩方(控方)陈词后,宣布休庭半小时,并在复庭后作出上述裁决。

判决须依法进行

哈达丽雅在宣读判词时指出,三司对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属表示同情,但案件的判决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

她说,法庭必须是在发现司机(沈可婷)有过失后,才能判处司机有罪。

“这就是法律的立场。不能说发生致命交通事故,司机就一定要承担责任,这不是法律立场。”

她说,因此,在本案中,上诉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提出的论点是,当中是否出现数罪并诉(Duplicity)的性质。

她进一步说,高庭法官对沈可婷作出的罪名成立判决,是不能成立的。

控状存数罪并诉性质

她指出,这是因为控状存在数罪并诉性质,以致控状出现缺陷以及没有表面证据。

“上诉方和答辩方同意,如果本院认定存在刑事法典程序第422条文下无法纠正的数罪并诉性质,那么则无需考虑表面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

此外,哈达丽雅说,控方在今日陈词时承认,对沈可婷的指控确实存在数罪并诉。

她说,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下,有3项不同的指控,而沈可婷面对的控状是鲁莽或危险驾驶。

控方控状违163条文规定

哈达丽雅指出,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阐明,不同的罪行,必需分开控状,但此案中一个控状出现2项罪名,即鲁莽或危险驾驶。

“因此,在本案中,控方提出的这项控状,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的规定。

“我们不能同意控方的论点,即数罪并诉不会损害和不会导致上诉方(沈可婷)被误判。因为每项控状的本质是不一样的。

“这并非形式上的缺陷。这涉及控状的本质。”

沈可婷须知道所面对控状

她说,沈可婷必须知道所面对的控状。

哈达丽雅进一步说,在推事庭的自辩阶段中,辩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就鲁莽和危险驾驶罪进行陈词,而控方则针对鲁莽驾驶进行陈词,确实存在混淆。

“在法律下,数罪并诉或控状存在缺陷会带来什么影响?”

她引述判例指出,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的控状,皆是不合法的。

她说,因此高庭法官裁定沈可婷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下罪名成立,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控状不合法。

“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是控方也不能说明高庭法官是针对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裁定(沈可婷)罪名成立。”

她说,如果控状存在缺陷,那么判决都是不合法以及无效的。

“必须有某种特定的指控和罪行。以控状存在缺陷为由,仅以这个理由,这个上诉应该被允许。”

无法预计凌晨会有脚车群
意外就发生在瞬间

较早前,哈达丽雅在控方陈词时,询问代表控方陈词的沙菲克副检察司,是否有法律说明,在凌晨3时20分,在公路上骑蚊型脚车是合法的?

“汽车在有关的公路上行驶,是否合法?”

沙菲克回应指,汽车在有关的公路上行驶,是合法的,但对于第一道问题,他则没给出反应。

哈达丽雅进一步指出,意外就发生在一瞬间。

她说,案发路段是斜坡,视线黑暗,有树木遮挡,沈可婷不知道,也无法预计会有30至40辆脚车在前方路段。

路上猫司机能马上刹车避开?

“凌晨3时20分人们都在睡觉,路上并不多车,她(沈可婷)也不知道会有蚊型脚车出现在该路段。”

哈达丽雅进一步问沙菲克:“即便是最完美的驾驶者,若在公路上看见有猫出现,可否马上刹车避开?

“或公路上出现一群‘带着子孙’在慢行的乌龟,来得及马上刹车避开?”

根据控状,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驾驶车牌“JQB9984”轿车,在考量到所有路况(包括有关道路的种类、情况和大小)后,以鲁莽或危险驾驶方式导致骑脚车的8人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高庭推翻2度宣判无罪判决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禀新山高庭提出上诉,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须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辩。

新山推事庭再于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两度宣判被告沈可婷无罪的判决,判处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须坐牢6年和罚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毕后,吊销驾照3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法依查当时在阿布峇卡宣判后,曾要求让沈可婷暂缓执行刑罚及保外,以提出上诉,但不获批准。沈可婷需即时入狱服刑,直至上诉获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决,批准发出上诉准令予沈可婷,以针对高庭裁定她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另二司为拿督李兴昌(译音)和拿督莫哈末纳兹兰。

上诉庭三司当时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暂缓执行刑罚申请,允许她由一人以一万令吉保外。

警认同蚊型脚车引发危险
“须公正维护法律” 

此外,哈达丽雅告诉答辩方(控方),现在是斋戒月,对法庭要诚实。

她说,控方主张沈可婷危险驾驶,100%有罪,控方是偏向蚊型脚车是完美的。

她指出,在意外发生的前两天,警方有展开取缔蚊型脚车特别行动,而警方也认同,收到公众对蚊型脚车的投诉。

她指出,她已阅读了推事庭的判词,判词中提及第46名证人(案件调查官)在供证时指出,有关的危险情况是蚊型脚车所引起的。

“这供词是有利于辩方(上诉方),这是无可否认的。

“我们需要诚实,我们在这里(法院)说的是公正。我们要维护法律。”

她说,警方对蚊型脚车进行调查时,发现蚊型脚车是存在危险的。

“如果警方认为蚊型脚车是没错的,那就在那个路段置放告示牌,提醒公路使用者小心驾驶,因为有蚊型脚车活动,是这样吗?”

对此,代表答辩方陈词的东姑阿米尔扎基副检察司则回应指,第46名证人的供词是一般的。

哈达丽雅问东姑阿米尔扎基,那么在意外发生前两天,警方为何展开行动要逮捕骑蚊型脚车的人士?

东姑阿米尔扎基回应指:“为了公路安全。”

哈达丽雅说,这证明了蚊型脚车对公路安全构成危险,因此警方才会采取行动。

无论如何,东姑阿米尔扎基在陈词时,认同本案控状有缺陷,但他指这不足以构成审判不公以及对沈可婷有所不公。

指推事庭判决更全面

哈达丽雅表示,她曾阅读推事庭的判决,发现有关判决更全面。

她说,这是因为推事从各个角度评估控方的证据,而高庭法官在判决中仅关注司机,似乎没直接考虑蚊型脚车的活动。

“这必须公平,所以推事才执行了最大的裁量权,因此判决是正确的。

“推事说这起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因为那危险情况是由骑蚊型脚车的人所引起的。”

涉多辆脚车 事故难避免

哈达丽雅引述推事的判决进一步说,这起交通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因为此案说的不是一两辆脚车,而是30至40辆脚车。

她说,避免事故发生的唯一方法,就是让轿车从骑蚊型脚车的人身上飞过。

她强调,这不是开玩笑,但确实是如此。

哈达丽雅续说:“所以推事庭的判决和理据都是正确的,我们必须尊重。因此,为让各方更容易理解,我简单说明了为何此上诉应获得批准。”

她进一步指出,本案的指控不正确,存在缺陷的控状也不正确,因此两者都不符合法律。

她说,这是上诉方的权利,在法律之下,控状必须正确,定罪也必须正确。

“因此,上诉方的上诉获得批准。高庭在2022年4月13日的判决被驳回,上诉人无罪释放。”

上诉庭三司 哈达丽雅为首

承审沈可婷上诉案件的上诉庭三司以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为首,另两司为拿督哈希韩扎和拿督阿兹曼阿都拉。

哈达丽雅于2019年12月5日出任上诉庭法官之前,曾于2009年3月出任司法专员,随后在2012年4月擢升高庭法官。

哈希韩扎是在2021年3月19日受委为上诉庭法官,此前于2012年11月担任司法专员,并曾于2014年9月受委为高庭法官。

阿兹曼阿都拉则是在今年1月17日擢升为上诉庭法官,先后于2007年8月出任司法专员,并在2010年4月升任高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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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55am 18/04/2023
朱来祥.蚊型脚车少年罪在无知

要解决这个目前已经相当严重了的课题,政府必须从多方下手才能产生效果。首先是要强化父母对孩子的管教,在抓到这些孩子后,必须约谈父母并给予辅导。其次是顺藤摸瓜地找出改装脚车的技工,在来不及修法前,尽量利用现有的条文给予重判,以儆效尤。

蚊型脚车8死案在经过6年的漫长的审讯,被告人沈可婷和死者家属在饱受折磨和痛苦后,案件方才告结束,旋即却见到又有少年在马路上骑蚊型脚车,让人极为震惊,为什么这些少年的家长完全没有从这案件中汲取教训?如果说这些孩子年少无知,身为父母的众家长们,难道也不知道危险性?还是他们完全无法掌控孩子的活动方式?

照片是由一名华裔男子Alwyn Lau在推特上载的。他在帖里分享所拍到几位小孩骑着蚊型脚车及普通脚车,在首邦市大班一带交通拥堵的大马路上与汽车争道的照片,同时对这些少年的行为感到难过。他写道:“这些骑蚊型脚车的孩子们并没有从沈可婷案例中学到任何宝贵教训。”

很显然的,如果只是单纯怪罪这些小孩子也是没有用的。大家都曾经有过年少无知,或者说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岁月。在四五十年前,道路交通当然没有今天这样繁忙,但是那个年代的孩子也是有很多属于那些年代的“危险的游戏”,诸如爬树、河里或海边游水,在某个程度上来讲,这些“游戏”也是很容易发生意外,甚至丢失性命的。

所以当时孩子们都是瞒着父母,三五友好放学后自行野去。笔者之所以要提这个,就是因为那个年代的家长仍是持有“子不教,父之过”的信念,因此孩子在野完后,都会把自己“整理一番”,俾不留痕迹避免父母发现而挨一顿揍。

可是蚊型脚车是“可见的实物”,而且它也并不真的“蚊型”,远不像爬树或河里游水,身体干后就没有痕迹了。相反的,蚊型脚车显然不是一件容易藏起来不露痕迹的东西。所以不论再如何的隐藏,恐怕要完全不让家长发现,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于是,我们就要回到“子不教,父之过”这个教育文化层面上看问题了。

叛逆期的青少年就是不知道危险的牛犊,如果说冀望他们会从“蚊型脚车8死案”中得什么警惕,那显然只会是奢望。况且如果照片中的少年只有10岁,那么案发时他只是一个4岁的小孩子,他根本就不会知道有这么一宗意外,又如何得以从中有所警惕呢?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事件上,家长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可以不讳言的指责,这些家长很多是采取放养式教育,否则他们不可能看不见出现在家里那架蚊型脚车,而没事般让孩子继续骑上街去,一直到悲剧发生后,才又来互相指责。

要解决这个目前已经相当严重了的课题,政府必须从多方下手才能产生效果。首先是要强化父母对孩子的管教,在抓到这些孩子后,必须约谈父母并给予辅导。其次是顺藤摸瓜地找出改装脚车的技工,在来不及修法前,尽量利用现有的条文给予重判,以儆效尤。

生命没得重来。就算侥幸拣回性命,落下肢体残疾,那这一生人也就完了。只不过如果父母还是坚持天生天养,那么意外悲剧发生时,就要承担一切悲痛,莫要牵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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