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訊)上訴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決,裁定“蚊型腳車8死案”女司機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三司認為,不能因為發生致命交通事故,就認定司機就一定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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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此案的上訴庭三司,是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為首;另兩司為拿督哈希韓扎和拿督阿茲曼阿都拉。
此上訴案於3月31日在上訴庭開審,並在今日進入第2天的聆審。
三司今日上午11時22分左右結束聆聽上訴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和答辯方(控方)陳詞後,宣佈休庭半小時,並在復庭後作出上述裁決。
判決須依法進行
哈達麗雅在宣讀判詞時指出,三司對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屬表示同情,但案件的判決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法庭提供的證據進行。
她說,法庭必須是在發現司機(沈可婷)有過失後,才能判處司機有罪。
“這就是法律的立場。不能說發生致命交通事故,司機就一定要承擔責任,這不是法律立場。”
她說,因此,在本案中,上訴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提出的論點是,當中是否出現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
她進一步說,高庭法官對沈可婷作出的罪名成立判決,是不能成立的。
控狀存數罪並訴性質
她指出,這是因為控狀存在數罪並訴性質,以致控狀出現缺陷以及沒有表面證據。
“上訴方和答辯方同意,如果本院認定存在刑事法典程序第422條文下無法糾正的數罪並訴性質,那麼則無需考慮表面證據是否確鑿的問題。”
此外,哈達麗雅說,控方在今日陳詞時承認,對沈可婷的指控確實存在數罪並訴。
她說,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下,有3項不同的指控,而沈可婷面對的控狀是魯莽或危險駕駛。
控方控狀違163條文規定
哈達麗雅指出,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闡明,不同的罪行,必需分開控狀,但此案中一個控狀出現2項罪名,即魯莽或危險駕駛。
“因此,在本案中,控方提出的這項控狀,違反了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的規定。
“我們不能同意控方的論點,即數罪並訴不會損害和不會導致上訴方(沈可婷)被誤判。因為每項控狀的本質是不一樣的。
“這並非形式上的缺陷。這涉及控狀的本質。”
沈可婷須知道所面對控狀
她說,沈可婷必須知道所面對的控狀。
哈達麗雅進一步說,在推事庭的自辯階段中,辯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就魯莽和危險駕駛罪進行陳詞,而控方則針對魯莽駕駛進行陳詞,確實存在混淆。
“在法律下,數罪並訴或控狀存在缺陷會帶來什麼影響?”
她引述判例指出,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的控狀,皆是不合法的。
她說,因此高庭法官裁定沈可婷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下罪名成立,這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控狀不合法。
“這就是為什麼即使是控方也不能說明高庭法官是針對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裁定(沈可婷)罪名成立。”
她說,如果控狀存在缺陷,那麼判決都是不合法以及無效的。
“必須有某種特定的指控和罪行。以控狀存在缺陷為由,僅以這個理由,這個上訴應該被允許。”
無法預計凌晨會有腳車群
意外就發生在瞬間
較早前,哈達麗雅在控方陳詞時,詢問代表控方陳詞的沙菲克副檢察司,是否有法律說明,在凌晨3時20分,在公路上騎蚊型腳車是合法的?
“汽車在有關的公路上行駛,是否合法?”
沙菲克回應指,汽車在有關的公路上行駛,是合法的,但對於第一道問題,他則沒給出反應。
哈達麗雅進一步指出,意外就發生在一瞬間。
她說,案發路段是斜坡,視線黑暗,有樹木遮擋,沈可婷不知道,也無法預計會有30至40輛腳車在前方路段。
路上貓司機能馬上剎車避開?
“凌晨3時20分人們都在睡覺,路上並不多車,她(沈可婷)也不知道會有蚊型腳車出現在該路段。”
哈達麗雅進一步問沙菲克:“即便是最完美的駕駛者,若在公路上看見有貓出現,可否馬上剎車避開?
“或公路上出現一群‘帶著子孫’在慢行的烏龜,來得及馬上剎車避開?”
根據控狀,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高庭推翻2度宣判無罪判決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稟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須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辯。
新山推事庭再於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准。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准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當時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允許她由一人以一萬令吉保外。
警認同蚊型腳車引發危險
“須公正維護法律”
此外,哈達麗雅告訴答辯方(控方),現在是齋戒月,對法庭要誠實。
她說,控方主張沈可婷危險駕駛,100%有罪,控方是偏向蚊型腳車是完美的。
她指出,在意外發生的前兩天,警方有展開取締蚊型腳車特別行動,而警方也認同,收到公眾對蚊型腳車的投訴。
她指出,她已閱讀了推事庭的判詞,判詞中提及第46名證人(案件調查官)在供證時指出,有關的危險情況是蚊型腳車所引起的。
“這供詞是有利於辯方(上訴方),這是無可否認的。
“我們需要誠實,我們在這裡(法院)說的是公正。我們要維護法律。”
她說,警方對蚊型腳車進行調查時,發現蚊型腳車是存在危險的。
“如果警方認為蚊型腳車是沒錯的,那就在那個路段置放告示牌,提醒公路使用者小心駕駛,因為有蚊型腳車活動,是這樣嗎?”
對此,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則回應指,第46名證人的供詞是一般的。
哈達麗雅問東姑阿米爾扎基,那麼在意外發生前兩天,警方為何展開行動要逮捕騎蚊型腳車的人士?
東姑阿米爾扎基回應指:“為了公路安全。”
哈達麗雅說,這證明了蚊型腳車對公路安全構成危險,因此警方才會採取行動。
無論如何,東姑阿米爾扎基在陳詞時,認同本案控狀有缺陷,但他指這不足以構成審判不公以及對沈可婷有所不公。
指推事庭判決更全面
哈達麗雅表示,她曾閱讀推事庭的判決,發現有關判決更全面。
她說,這是因為推事從各個角度評估控方的證據,而高庭法官在判決中僅關注司機,似乎沒直接考慮蚊型腳車的活動。
“這必須公平,所以推事才執行了最大的裁量權,因此判決是正確的。
“推事說這起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因為那危險情況是由騎蚊型腳車的人所引起的。”
涉多輛腳車 事故難避免
哈達麗雅引述推事的判決進一步說,這起交通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因為此案說的不是一兩輛腳車,而是30至40輛腳車。
她說,避免事故發生的唯一方法,就是讓轎車從騎蚊型腳車的人身上飛過。
她強調,這不是開玩笑,但確實是如此。
哈達麗雅續說:“所以推事庭的判決和理據都是正確的,我們必須尊重。因此,為讓各方更容易理解,我簡單說明了為何此上訴應獲得批准。”
她進一步指出,本案的指控不正確,存在缺陷的控狀也不正確,因此兩者都不符合法律。
她說,這是上訴方的權利,在法律之下,控狀必須正確,定罪也必須正確。
“因此,上訴方的上訴獲得批准。高庭在2022年4月13日的判決被駁回,上訴人無罪釋放。”
上訴庭三司 哈達麗雅為首
承審沈可婷上訴案件的上訴庭三司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為首,另兩司為拿督哈希韓扎和拿督阿茲曼阿都拉。
哈達麗雅於2019年12月5日出任上訴庭法官之前,曾於2009年3月出任司法專員,隨後在2012年4月擢升高庭法官。
哈希韓扎是在2021年3月19日受委為上訴庭法官,此前於2012年11月擔任司法專員,並曾於2014年9月受委為高庭法官。
阿茲曼阿都拉則是在今年1月17日擢升為上訴庭法官,先後於2007年8月出任司法專員,並在2010年4月升任高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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