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2日訊)交通部今日公佈一份21頁的“沙巴六六空難”調查報告,報告闡明,這起空難事件未涉及任何“蓄意破壞、起火或爆炸”。
報告指出,飛機當時候的引擎仍在運轉,並沒有證據表明被蓄意破壞、爆炸或起火是空難事故發生的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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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不符專業標準
根據報告指出,諾曼N22B 9M-ATZ墜機的原因,可能是和飛機師操作程序不符合專業標準有關。
“法律具體要求,每架公共交通飛行前必須準備好裝載平衡表並留下複本,但在此事件中沒有如此執行(程序)。”
重心位置遠超尾部限制
飛機裝載不適合飛行
報告表示,該飛機是基於“重心位置遠遠超出尾部限制”,而失控墜落海域。
報告指出,飛機的裝載被發現不適合飛行,因為重心位置明顯落後於為這架飛機規定的尾部限制。
“從製造商提供的處理信息中可以明顯看出這一點。”
報告說,這是因為當到達前向控制柱停止位置時,重心位置明顯向重心後限移動。
“控制桿的向前移動是為了降低飛機機頭或防止機頭向上移動。”
報告說,飛行員在接近著陸時將襟翼降低到25度,超出了前控制柱的範圍並導致飛機失控。
違操作手冊要求
未提交儀器飛行計劃
此外,報告指出,飛機沒有按照VVIP飛行操作手冊的要求提交儀器飛行(IFR)計劃。
“根據公司操作手冊,VIP航班需要提交儀器飛行計劃。
“對該公司程序的調查表明,操作手冊通常包含所有合法的和許多建議要求。然而,該公司似乎沒有確保依程序進行。”
應有監控系統
報告說,公司應該要有一個監控系統來解決這個問題。
報告進一步說,很明顯,飛機師沒有使用操作手冊中列出的許多程序。
雖提交VFR飛行計劃
載油量未輸入技術日誌
報告指出,該飛機已提交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計劃,惟載油量數據未輸入在技術日誌,而技術日誌缺陷部分也未按照操作規程建議去理清。
“技術日誌條目的標準很差,使文檔毫無意義。”
乘客清單未完整
報告也說,該飛機的載荷報告單尚未備妥,乘客清單未完整。
未受酒精藥物影響
機師疲累 胃部輕微不適
報告指出,飛機師的病理測試證明,飛機師當時的身體健康,沒有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
“不過,有其他證據表明飛機師疲累,並有輕微胃部問題。”
值班時間超出規定10小時
報告指出,在事故發生時,該名飛機師的值班時間超出公司規定的10小時,並超出了67分鐘。
“因此,當飛機師在6時35分起飛,並在下午3時42分遭遇事故時,他已經執勤了11小時7分鐘,這超出公司規定的10小時值班時間。
“事故發生當天,飛機師從納閩-亞庇飛行兩次,而第一次的飛行時間是在當地時間早上6時35分開始。
“為了在早上6時35分起飛,飛機師顯然最遲必須在早上5時30分起床,即便他在晚上的睡眠時間無法確定,但他不得不早起,讓他可以和他的兩位友人一起住在當地酒店。”
報告指出,也存在飛機師因為前晚吃的東西而感到身體不適的可能性,因為飛機師曾分別在下午1時10分飛往納閩前,以及在下午3時09分,最後一趟飛行離開納閩前,抱怨身體不適。
“公司應該監督機組人員的休息時間,如果有進行適當的記錄,那麼這名飛機師就不會被要求進行最後一趟飛行,即從納閩飛往亞庇。”
沒證據顯示飛機存故障
報告也說,該飛機按計劃進行維護,而且飛機師也獲得執照,飛機的裝載量亦在規定的重量限制內。
“沒有證據表明飛機、發動機或服務在墜機前出現缺陷或故障。”
交長:內閣同意解密
民眾可上網下載報告
另一方面,交通部長陸兆福在文告中指出,內閣在會議上同意解密這宗在47年前發生的沙巴六六空難最終調查報告。
他表示,自己是援引1972年官方保密法第2C條文賦予部長的權力,將最終調查報告重新歸類為公開文件,並供民眾在網站(https://www.mot.gov.my/en/aviation/reports/n22b-nomad)下載。
他提到,有關諾曼N22B 9M-ATZ型號雙引擎小型飛機空難調查報告是在1977年1月25日完成,並在1977年3月提呈內閣。
“不過,該調查結果不曾對外公佈。因此,在這近47年裡,罹難者家屬無法查明空難真相及原因。
1976年6月6日,時任沙巴首席部長敦法史提芬和數名州內閣成員乘坐的飛機在新布蘭海域墜毀,機上11人中無人生還。
較早前,亞庇高庭今諭令政府在3個月內,解密“六六空難”報告。
法院諭令答辯方,即大馬政府首席秘書、交通部長和大馬政府,在今年6月8日或之前採取必要步驟解密或公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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