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糾結於廢除還是修改,他們倒不如實際一點,提出更有說服力、精準的建議,透過這些實質有利的建議,才可以精確制導對部長部門施壓,以讓改革最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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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高教部宣佈將修改大專法令,以便賦予學生自主管理學生會組織、財政等事宜,坊間便出現不同的觀點。一方面對這個建議表示歡迎,認為是啟動改革的第一步;一方面則認為高教部不過是敷衍改革的聲音,賦予學生自主權是不夠的,全面改革是必要的。兩方之間的矛盾,在上個星期主辦的大專法令論壇上碰撞在一起爆發了。
如果單獨從技術層面而言,無論廢除或修改大專法令都有利和弊。大專法令涵蓋範圍甚廣,當中羅列了公立大學的董事會、管理層之任命,其財政規劃制度,以及大學憲章的草擬本。因此,如果要廢除大專法令,那麼勢必要有一個替代法令來統籌以上的事項。
有人建議重新回到大專法令出臺(1971)之前的馬來亞大學法令,以此作為藍本。但此路基本不通。1970年我國只有一間公立大學,也就是馬大。而今時今日我國已經有了20間公立大學。讓性質相同的諸多大學由分散式的法令來管理是很不符合效率要求的。這也是當初大專法令被草擬的初衷之一,以出臺一個更全面的法令來管理如雨後春筍般林立的大學。
其實,2018年希盟政府上臺過後,教育部(那時候涵蓋高等教育事務)已經成立專門的委員會,來草擬名為2020年高等教育法令的新法律,以代替現有的大專法令。作為委員會的一分子,筆者當時深深瞭解到要廢除大專法令,並設立一個完全新的制度取而代之,是有多麼的艱鉅。舉一個例子,當時候委員會建議讓大學的學術人員剝離公共服務局的管轄,以便賦予他們更廣泛的學術自由,並且不需要完全遵守公務員守則。但是這個建議牽涉到財政部,財政部就不幹了。因為這些學術人員是公費聘請的,財政部作為出資方,很不願意讓出這個“管理-被管理”的權力。而這個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從政策學而言,廢除大專法令並以新法令取而代之,這種政治行為在學術上被稱為“替換(displacement)”,通常都只會在動盪的破局(punctuated equilibrium)中才有可能發生。至於以上所提到的財政部的立場,在政治學上被稱之為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當一個制度完全成熟後,你對它的依賴會讓你拒絕做出任何改變。
那是不是說我們就必須接受當下大專法令本身製造出來的教育難題呢?包括高教部長在委任大學董事部和管理層裡幾乎不受控的權力,校方不受挑戰的紀律聆訊權,以及大學內部不透明的學術管理權。那肯定不是。
其實要改革高等教育制度,首先要引入的律法精神就是“透明化”。以大專法令第(4A)條文作為例子,其闡述了部長必須設置一個委員會來委任大學校長。這個看似很開明的條文,當進入實際操作的時候就變得很黑暗了:誰是委員會的委員、委員會給了什麼建議、部長是否有采取委員會的建議,這些信息全部都無從得知。對比筆者就讀的倫敦政經學院(LSE),今年1月,大學董事會通過電郵通知了所有的校友,有關大學校長將於2023年夏季離職的消息。委員會同時候也宣佈成立一個任命委員會以聘請新任校長,並把委員會委員的簡歷、海選新人校長程序等資料公諸大學公眾網。這種透明的做法,除了可以提高學術聲譽,提升辦學水準,更可以提高校友對大學得向心力,將來要求校友回饋大學也更為容易。
以上種種透明的操作,在馬來西亞需要廢除大專法令才能實施嗎?其實並不需要,修改大專法令同樣也做得到。但更重要的是,部長需要有政治決心,來落實這種透明問責制。至於公民社會和學生組織方面,對於大專法令廢或改的爭執,更多時候流於意識形態之爭,實在無謂之極。與其糾結於廢除還是修改,他們倒不如實際一點,提出更有說服力、精準的建議,透過這些實質有利的建議,才可以精確制導對部長部門施壓,以讓改革最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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