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4日訊)大馬防止濫用藥品理事會(MASAC)促請政府每年撥款給該會,以設立更多由非政府組織負責的社區戒毒康復中心。
該會總秘書拉惹阿茲佔發文告說,如果政府每年撥款給該會,該會也可以給予津貼讓面對財務困難的吸毒者戒毒,相信在2年至4年內能夠減少吸毒者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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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戒毒者及其家人對私營戒毒比較有信心,同時不希望留下戒毒的紀錄,影響日後求職的機會。
全國反毒機構(AADK)總監蘇特諾日前說,每發現一名尋求治療的吸毒者,估計就有7名當局還無法發現的吸毒者。
拉惹阿茲佔表示,目前在政府和私人經營的戒毒所大約有13萬7176名戒毒者,以此類推,我國大約有100萬名吸毒者。
“這麼龐大的吸毒者讓人感到驚訝,再加上一名吸毒者至少影響了另外6個人,包括其家人或子女,如此推算,我國大約有四分之一的人民飽受毒品所影響。”
應與其他國家合作緝毒
他說,我國也應該與其他國家合作緝毒,因為濫用毒品也影響到其他國家,例如澳洲警方上個月在一個從我國運往澳洲布里斯班的集裝箱內起獲336公斤海洛因。
他也建議,未來推出新的濫用毒品法令下,為了解決監獄擁擠的問題,戒毒者首兩年在政府戒毒康復中心,接下來兩年在私營戒毒康復中心,或者直接在私營戒毒康復中心3年,不僅時間太長成本高,而且效果充滿不確定性。
“MASAC建議,持有少量毒品自用的初犯者,可以根據推事的裁量而安置在私營的社區康復中心6個月至12個月,如果戒毒期間再濫用毒品則送往比較嚴厲的政府戒毒康復中心一年,再回到私營戒毒所一年。
初犯將被歸類為違規者
“這些首次被判完成戒毒令的人士不是毒品罪犯,而是被歸類為違規者,一如違反交通規則的違規者,不會留下犯罪紀錄。”
他說,至於第二次再犯則須至少在政府戒毒康復中心兩年,再進入社區戒毒康復中心兩年。
“MASAC的戒毒教練修讀大馬伊斯蘭理科大學的課程,他們能夠在社區戒毒康復中心協助政府。”
他也建議,當濫用毒品法令制定之後,當局應該檢討危險毒品法令第15(A)條文及第39(A)條文。
“MASAC相信加強私營的社區戒毒康復中心有助於讓更多在各個執法單位戒毒失敗的吸毒者擺脫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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