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中央社電)臺灣蕭姓女子今年2月在馬來西亞旅遊車禍重傷,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的馬國律師陳德明星期日說,肇事者並未逃逸,警方以陸路交通法令第42條第一項“疏忽駕車以至他人受傷”調查刑責歸屬。
在亞庇執業的刑事、人權與社會公益相關案件資深律師陳德明告訴中央社記者,根據從警方獲悉的訊息,肇事者是40多歲的華裔女性。案發當時雖是傍晚時分,但交通應該沒有很繁忙,關於這場車禍究竟如何發生、肇事者責任,警方仍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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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明指出,目前除向警方申請有關肇事者的報案相關資料,他也不斷與警方聯繫,瞭解後續調查進度。
對於肇事者的刑責,陳德明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說,警方這次是以“疏忽駕車以至於他人受傷”條文進行調查。舉凡駕駛人疏忽或車速過快導致他人受傷,將面臨最重判處5年徒刑或馬幣5000令吉到1萬5000令吉不等罰款;累犯者最重判10年徒刑或處1萬元到2萬元不等的罰款。
陳德明並說,大馬去年曾修改相關的交通法律,舉凡車禍案件,肇事者多半面臨刑罰和罰款處分,這並不包括受害人向肇事者與保險業者請求的民事賠償。
根據馬來西亞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新聞稿,蕭姓女子於2月14日赴馬來西亞沙巴州亞庇市自助旅行,不幸於2月22日傍晚穿越馬路時被轎車撞上,頭部嚴重受創陷入昏迷,在當地醫院ICU(加護病房)進行治療後甦醒,並在當地醫師悉心照料下逐日康復,4月8日在醫師陪同下登機返臺。
這起臺灣蕭姓女子在大馬車禍重傷案件,臺灣外交部也在11日發佈聲明強調接獲消息後第一時間即給予協助。駐處曾派員前往亞庇,聯繫當地臺商會及慈濟等單位協助聘請律師、拜會警局釐清肇事責任、洽請醫院說明治療情形及返臺轉診條件等相關事宜。
駐馬來西亞代表葉非比3月26日親赴東馬探視傷者,給予慰問及鼓勵。臺灣外交部也對馬來西亞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沙巴臺商會、德教會亞庇濟和善社、慈濟,以及所有在本案提供協助、捐款的人士表達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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