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6日訊)在吉隆坡第二中環大道燃放138發的“蛋糕”炮竹的男子已被捕,他接受警方問話時表示,只是按朋友的煙花爆竹攤的顧客的要求,在路上燃放煙花,但他這個魯莽的行為,卻可能讓他面對7年的牢獄之災。
安邦再也警區主任莫哈末法魯克助理總監發文告指出,警方於昨天下午4時20分在推特帳號“BeritaRTM”發現一段視頻推文,指一名男子在第二中環大道燃放煙花炮竹,並遭人拍攝下來上傳到社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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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起事件就發生在上述大道靠近Lotus超市和國油油站路段。
“警方展開調查後,於昨晚10時率隊到安邦地區達崗路逮捕一名巫裔男子(35歲,羅裡司機)。”
法魯克指出,嫌犯涉及在其友人經營的商店顧客要求下,燃放138發的“蛋糕”炮竹。
“嫌犯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尿檢結果也過關;他今早被帶到安邦法庭申請延扣,警方獲准延扣他4天至本月19日。”
他說,警方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6條文調查此案,即任何人作出違反法律及惡意使用可能危及性命、造成財物損失和傷亡的爆炸物,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監禁7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警方也因案件涉及玩和燃放炮竹和煙花,援引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3(5)條文調查此案;在該條文下被控罪成將被判監禁不超過一個月,或罰款最高100令吉,或兩者兼施。
他也表明,警方在此警告和勸告大眾,切勿使用任何可構成人命傷亡和財物損失的爆炸物,或涉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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