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說,他最近在轉手市場訂購了一間房屋,並付了購買房屋訂金,已交給產業經紀公司,並且通知律師樓準備買賣合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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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估計一個星期工作日,雙方可以同時間,或分開時間前往律師樓簽約。
他說,就快要簽署買賣合約,可是,賣主卻改變決定,說不賣了,賣主說,因為他賣的房屋,要價比市場價低了許多。
律師樓則認為,他們已做好買賣合約文件,要我們支付相關費用,即使折扣也減不多。請問:“現在應該怎麼辦?”
答: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在一般的轉手產業買賣,通常是3個月另加一個月寬限期,以完成交易。
賣主需退回訂金 另加倍賠償
當賣主收了買方支付的2或3%購屋訂金,然後說不賣了,賣主不只需要還回該筆訂金,還需要另外加一倍的賠償。
假設屋價是50萬令吉,1%是5000令吉,2%則是1萬令吉,在這種情況下,賣主需要歸還1萬令吉(假設訂金是2%),還要另加1萬令吉的賠償。
反過來說,假如是買方反悔不買了,所支付的購屋訂金將被沒收,然後由賣方和經紀公司平分。
至於說,律師樓要徵收已準備買賣合約的費用,買方和律師可以商洽,由於合約還沒有簽署,也沒有交到相關政府部門做印花,估計收費可以商量。
曾經有讀者已簽了買賣合約,過後賣主說不賣了,如果按條文或行規計算,賣主需要賠償的數額更多。
陳鍾靈說,假如雙方已簽署合約,由於是轉手產業買賣,雙方簽署的並非標準買賣合約,要看合約條文的內容。
他說,一般的行規是,假如買方付了10%首期錢,然後改變主意不買了,賣主將沒收該筆錢。
如果是賣主改變主意不賣,賣主除了要退回該筆首期錢,還需要另外加10%的賠償金。
除非交易告吹還有其他原因造成,則另當別論。無論如何,最好是請示準備買賣合約律師的意見,相信該名律師會比較清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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