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8日訊)曾任主控官的蔡學捷說,根據過去經驗,大多數被法庭判處輕型鞭笞(Sebatan Ringan)的囚犯都是用小於1.25公分的鞭子來鞭打屁股。
這意味,因燒傷毆打流浪狗“媽咪”的19歲華裔男子葉宏盛,在被判7下輕型鞭笞及守行1年下,將會被小於1.25公分的鞭子打屁股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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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執業律師的蔡學捷,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說,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程序293(1)(C)條文,針對18歲以上及21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法官可有幾種判刑選擇,其中包括輕型鞭笞。
他表示,對於鞭刑,在刑事程序法典288(4)條文闡明,403、404、406、407、408、409或420條文規定的罪行而被判處鞭刑的犯人都是用1.25公分的鞭子鞭打,至於青少年犯人,應該以學校的紀律方式,用輕鞭子鞭打(light rattan)。
“這項條文沒有闡明輕型鞭笞的鞭子是多少,但是一定是小於1.25公分。”
蔡學捷說,法官一般宣判時,是不會說鞭笞犯人身體的哪部位,是手掌或屁股,只宣判鞭多少下。不過,根據他過去出任主控官的經驗,大多數的輕型鞭笞都是鞭打屁股的。
他舉例,2014年曾有一起19歲男子強姦15歲女友案件,在被告認罪後,法庭也判其輕型鞭笞,並在他的父母、記者和公眾面前鞭打屁股8下。
公眾法庭見證
他說,所謂公開鞭刑是在公開的法庭內進行,公眾可以到法庭見證。在執行鞭刑的時候,一定要有監獄局的醫生和監獄官在場。
他指出,監獄官會執行鞭刑,醫生負責鑑定犯人當天的身體狀況適不適合被鞭。
“鞭笞刑罰是沒有‘分期鞭’的,一定是一次鞭完。”
詢及若犯人鞭到一半暈倒,如何處理時,蔡學捷說,現場醫生需要再次鑑定犯人的身體是否合適繼續受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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