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的主張——增設政治委任常設委員會和賦予國會政委同意權——牽涉議會常規乃至聯邦憲法的修訂程序,即便朝野政黨有意參考,也很難在短期內付諸落實,可是這些壁壘不應該是朝野政黨拒絕的藉口,尤其這是執政黨、在野黨、公民社會和一般民眾在政治委任的論證中相對容易取得共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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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任政治人物擔任官聯機構高職一直被認為是收買人心的操作,如果一個政府的組成結構越是複雜,權力基礎越是不穩定,政治委任的重要性就越高。執政黨作出委任之後,在野黨當然不會放過追擊政府的機會,將對方形容為徹頭徹尾的壞人。公民社會也常常呼籲執政黨別任人唯親,並設置透明和專業的機制處理政治委任。
建國迄今,政治委任離不開貪汙、濫權、腐敗、朋黨、裙帶等刻板印象,事實也確實如此,只可惜,不管是2018年或2022年兩次政治板塊的大洗牌,國陣巫統輸得再難看,新政府還是無心讓政治委任透明化和專業化,畢竟政治委任的利多效益太直接,通過職位籠絡支持、消除矛盾和扶植派系的效果最好。
當我們在批評政府濫發委任狀給親信之前,有必要理解這是政府鞏固權力的必要手段之一。如果強要執政黨放棄特權,就應該點出一些誘因,說服朝野政黨共同推動改革,改良政治委任的機制,而不是光站在民意的角度高聲呼喊。
筆者認為,政府應該保留政治委任的權力,以持續強化施政力度,提高政策和計劃推動的效率,前提是必須增加一些程序充當守門人(gatekeeper)。比方說,執政黨發出委任狀以後,接續交由國會審查並同意,受委官員才能履行職務。
其中,按照政黨席次比例組織一個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我國稱遴選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專門負責核查政治委任的工作,審查結束後交由下議院表決。對執政黨來說,往後的政治委任的爭議性會直線下降,無人有充分理由挑戰其正當性,而且在委員會開議期間,如在野黨未能(或無能、刻意杯葛)積極參與審查階段,以及後續院會表決,整個過程會更加順暢。對在野黨來說,常設委員會賦予更多的參與機會,在野黨甚至可以善用委員會啟動拖延、攔阻的戰術,又或者在下議院同意權表決發動集體動員,將政治委任課題塑造成對政府的信任投票,從而達到反擊執政黨和爭取其他利益(如選區撥款)的目的,令執政黨有大意願聆聽在野黨聲音,也間接約束政府濫發委任狀的歪風。
另一方面,馬來西亞國會正努力跟上開放國會(Open Partliament)的世界潮流,議事日程、會議記錄、法案進度、口頭質詢、書面報告和現場直播都已向全國乃至全球各國開誠佈公,隨時隨地查詢立法資訊。只不過,委員會階段的資料沒有向外公佈,也未開放視訊直播,而常設委員會是彰顯政黨談判能力,以及突顯個別議員專業程度的主戰場,相比起衝突激烈的國會下議院,委員會對政策和法案制定的影響力更加直接。因此不僅需增開處理政委的委員會,也要讓人們能夠接觸委員會資訊,讓我國的立法過程進一步制度化、透明化和專業化。
當然,筆者認為,國會審查和同意階段不應該是“硬性”的限制,換言之,在政府拒絕交付國會處理的情況下,受委官員可以順利上任並執行職務,目的是鼓勵政府主動尊重議會民主的精神。換一個角度來說,這是為執政黨埋設“陷阱”,倘若執政黨不遵從這套機制,其結果肯定是為在野黨開闢新的攻防戰場,政府於人們的仇恨度持續提高,成為選民通過選票懲罰政府的火藥庫。
因為分配資源和權力本來就是執政黨的,民眾必須曉得哪些合理並足以打動從政者的要求,否則,過度服從民意的要求,只會加速民粹政治的崛起,這對馬來西亞走向自由民主化是一種損害。
無可否認,筆者的主張——增設政治委任常設委員會和賦予國會政委同意權——牽涉議會常規乃至聯邦憲法的修訂程序,即便朝野政黨有意參考,也很難在短期內付諸落實,可是這些壁壘不應該是朝野政黨拒絕的藉口,尤其這是執政黨、在野黨、公民社會和一般民眾在政治委任的論證中相對容易取得共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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