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是否有权力调查法官,以及关于纳兹兰利益冲突案,联邦法院已经做出裁决,而且也得到多方的认同和支持,相关争论应该到此为止,反贪会也务必要了解本身的职务范围和权力。总而言之,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不能被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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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反贪污委员会以及其他刑事调查机构是否拥有调查法官的宪法权力?而检察官又是否拥有检控法官的权力?是涉及上诉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审讯纳吉SRC 国际公司案件时,被指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中,法院所要回答的问题。但在联邦法院作出裁决前后,此课题一再地节外生枝。
莫哈末纳兹兰被卷入其中,是他在担任高庭法官期间,宣判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后来纳吉的辩护律师团队发现证据指莫哈末纳兹兰于2006年担任马来亚银行集团的首席法务官及公司秘书,对集团内所有法务部的管理及行政有最终的责任。马银行投资银行是负责提议成立SRC国际公司的机构。
而反贪会在接获投报指莫哈末纳兹兰的户头有一笔不明款项,便开档调查。反贪会在调查“结果”中指莫哈末纳兹兰违反法官道德守则。反贪会因此建议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麦润对莫哈末纳兹兰采取纪律行动。敦麦润对此有所不悦。
反贪会的调查及向联邦法院的建议遭到多方的严厉批评,包括大马律师公会、政党领袖和公民社会组织如净选盟等。律师公会批评反贪会在调查纳兹兰问题的行为超出了其调查权力范围,并指这项调查违反了司法道德。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表示,调查和决定法官道德行为的正确机构是根据2010年法官道德委员会法令成立的司法道德委员会,反贪会在此事件上不起作用。
反贪会在受到各大组织和机构的批评后,主席阿占巴基敦促律师公会等各方在批评反贪会的调查工作时,不应持双重标准。阿占巴基表示,委员会是在收到8份民众的投报后,才启动对纳兹兰的调查。
最新的发展是,共和联邦律师协会(CLA)和联合亚太法律协会(Lawasia)先后致函首相安华和总检察长依德鲁斯,谴责大马反贪会对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所采取的行动。这两个法律组织在分别写给安华和依德鲁斯的信函中强调,它们对马来西亚司法独立和司法行政面临的严重威胁,表示极度关注。他们认为反贪会就司法事宜展开调查,此举是越界以及过度干预司法机构,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必须尊重、保护和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这是司法行政的核心支柱。司法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或胁迫,尤其是行政部门的干涉或胁迫。
反贪会调查纳兹兰一案,联邦法院七司已经于2月一致裁定,反贪污委员会在针对上诉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涉违反操守的调查,程序不当且时机“可疑”。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在判词中说,根据宪法,反贪会和其他调查机构有权对法官展开调查,而检察官也有权对上级法庭法官提出刑事诉讼,但必须以良好意图进行,且是针对真实的案件。尽管法官不享有调查豁免权,且可以依法被提控,但反贪会在调查纳兹兰之前,事先并未咨询大法官,意即未经过正当程序。
同样的,联邦法院的裁决亦引起不同人士和单位组织的两极反应。无论如何,任何人在批评司法裁决前必须熟读判词,明确了解法院的意思、引用的案列和动机。在清楚不过,联邦宪法要求,在调查刑事投诉时,相关刑事调查机构必须先咨询首席大法官,然后再开始对上级法院法官进行调查。这并不意味着首席大法官有权批准或阻止任何调查,而只是有权了解法官以及整个司法机构正在发生的事情。
之前反贪会的调查结果在SRC案被纳吉辩护律师作纳为新证据,要求翻案和重审,惟最终在司法检讨中一样不成功。然而,与反贪会调查结果相关的课题不断有新发展,一封据称是负责法律与体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3月20日回复纳吉首席代表律师沙菲宜律师楼的信函。阿莎丽娜在信函中证实反贪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此外,在司法检讨中,东马大法官的异议判决,又被纳吉辩护律师欲作为申请特赦纳吉的根据,使到此课题不断地发酵。
针对此事,联合亚太法律协会主席彭韵僖致函首相安华和总检察长依德鲁斯是也有提到,纳吉打算依赖于有关的异议判决,作为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的支持文件;这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1995年联邦法院条规第137条下所规定的联邦法院固有权力,异议判决不代表案件可重审或提供“进一步”检讨的权利。
反贪会是否有权力调查法官,以及关于纳兹兰利益冲突案,联邦法院已经做出裁决,而且也得到多方的认同和支持,相关争论应该到此为止,反贪会也务必要了解本身的职务范围和权力。总而言之,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不能被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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