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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00pm 26/04/2023

社论

律师公会

莫哈末纳兹兰

反贪污委员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麦润

司法道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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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纳兹兰

反贪污委员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麦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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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查貪不能逾越三權分立

反貪會是否有權力調查法官,以及關於納茲蘭利益衝突案,聯邦法院已經做出裁決,而且也得到多方的認同和支持,相關爭論應該到此為止,反貪會也務必要了解本身的職務範圍和權力。總而言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不能被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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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反貪汙委員會以及其他刑事調查機構是否擁有調查法官的憲法權力?而檢察官又是否擁有檢控法官的權力?是涉及上訴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審訊納吉SRC 國際公司案件時,被指存在利益衝突的案件中,法院所要回答的問題。但在聯邦法院作出裁決前後,此課題一再地節外生枝。

莫哈末納茲蘭被捲入其中,是他在擔任高庭法官期間,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後來納吉的辯護律師團隊發現證據指莫哈末納茲蘭於2006年擔任馬來亞銀行集團的首席法務官及公司秘書,對集團內所有法務部的管理及行政有最終的責任。馬銀行投資銀行是負責提議成立SRC國際公司的機構。

而反貪會在接獲投報指莫哈末納茲蘭的戶頭有一筆不明款項,便開檔調查。反貪會在調查“結果”中指莫哈末納茲蘭違反法官道德守則。反貪會因此建議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麥潤對莫哈末納茲蘭採取紀律行動。敦麥潤對此有所不悅。

反貪會的調查及向聯邦法院的建議遭到多方的嚴厲批評,包括大馬律師公會、政黨領袖和公民社會組織如淨選盟等。律師公會批評反貪會在調查納茲蘭問題的行為超出了其調查權力範圍,並指這項調查違反了司法道德。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表示,調查和決定法官道德行為的正確機構是根據2010年法官道德委員會法令成立的司法道德委員會,反貪會在此事件上不起作用。

反貪會在受到各大組織和機構的批評後,主席阿佔巴基敦促律師公會等各方在批評反貪會的調查工作時,不應持雙重標準。阿佔巴基表示,委員會是在收到8份民眾的投報後,才啟動對納茲蘭的調查。

最新的發展是,共和聯邦律師協會(CLA)和聯合亞太法律協會(Lawasia)先後致函首相安華和總檢察長依德魯斯,譴責大馬反貪會對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所採取的行動。這兩個法律組織在分別寫給安華和依德魯斯的信函中強調,它們對馬來西亞司法獨立和司法行政面臨的嚴重威脅,表示極度關注。他們認為反貪會就司法事宜展開調查,此舉是越界以及過度干預司法機構,也會削弱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心。作為政府,行政機關必須尊重、保護和維護司法機關的獨立性,這是司法行政的核心支柱。司法機構必須保持獨立、公正,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或脅迫,尤其是行政部門的干涉或脅迫。

反貪會調查納茲蘭一案,聯邦法院七司已經於2月一致裁定,反貪汙委員會在針對上訴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涉違反操守的調查,程序不當且時機“可疑”。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在判詞中說,根據憲法,反貪會和其他調查機構有權對法官展開調查,而檢察官也有權對上級法庭法官提出刑事訴訟,但必須以良好意圖進行,且是針對真實的案件。儘管法官不享有調查豁免權,且可以依法被提控,但反貪會在調查納茲蘭之前,事先並未諮詢大法官,意即未經過正當程序。

同樣的,聯邦法院的裁決亦引起不同人士和單位組織的兩極反應。無論如何,任何人在批評司法裁決前必須熟讀判詞,明確瞭解法院的意思、引用的案列和動機。在清楚不過,聯邦憲法要求,在調查刑事投訴時,相關刑事調查機構必須先諮詢首席大法官,然後再開始對上級法院法官進行調查。這並不意味著首席大法官有權批准或阻止任何調查,而只是有權瞭解法官以及整個司法機構正在發生的事情。

之前反貪會的調查結果在SRC案被納吉辯護律師作納為新證據,要求翻案和重審,惟最終在司法檢討中一樣不成功。然而,與反貪會調查結果相關的課題不斷有新發展,一封據稱是負責法律與體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長阿莎麗娜3月20日回覆納吉首席代表律師沙菲宜律師樓的信函。阿莎麗娜在信函中證實反貪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此外,在司法檢討中,東馬大法官的異議判決,又被納吉辯護律師欲作為申請特赦納吉的根據,使到此課題不斷地發酵。

針對此事,聯合亞太法律協會主席彭韻僖致函首相安華和總檢察長依德魯斯是也有提到,納吉打算依賴於有關的異議判決,作為向國家元首申請特赦的支持文件;這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在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下所規定的聯邦法院固有權力,異議判決不代表案件可重審或提供“進一步”檢討的權利。

反貪會是否有權力調查法官,以及關於納茲蘭利益衝突案,聯邦法院已經做出裁決,而且也得到多方的認同和支持,相關爭論應該到此為止,反貪會也務必要了解本身的職務範圍和權力。總而言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不能被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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