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7日訊)大馬菸草管制理事會(MCTC)駁斥外界有關備受期待的菸草和吸菸管制法案,將會剝奪在聯邦憲法下賦予個人的自由和平等的說法。
在聯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敦扎基阿茲米表達反對菸草和吸菸管制法案後,MCTC強調,有關旨在終止2007年後出生人士吸菸的“禁菸世代”(GEG)法案,是符合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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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丁比鴉片更易上癮
MCTC今天發文告說:“尼古丁成癮與其他藥物成癮沒有區別。如果國家可以禁止或管制其他藥物,那也可以管制尼古丁。而且還必須強調的是,尼古丁比鴉片更容易上癮;如果我們可以對鴉片發動戰爭,為什麼不對尼古丁發動戰爭呢?
“對國家在這一領域倡議的主要反對意見,是這項法律將難以執行。確實如此。但不可否認,圍繞執法的挑戰伴隨著所有法律。”
此前敦扎基阿茲米在英文報《新海峽時報》發表的一篇評論文章中提出了他的擔憂,稱GEG可能侵犯憲法自由。
對此,MCTC強調,聯邦憲法第5條第1款並未賦予絕對的自由權,並指出自由權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被剝奪。
MCTC也援引先例說,國家有權對個人進行區分和分類,因為法律應解讀為“同類應同等對待”,而不是“所有人都必須同等對待”。
年齡是將人分類允許因素
聯邦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非依法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作為一般規則,第5條第1款明確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每個人的人身自由都受到保護。這項規定對每個人都非常重要。
MCTC在徵求憲法專家的意見後表示:“只要有有效的法律,並且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行事,就不會違憲侵犯個人自由。”
而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該委員會表示,GEG法案不會違憲地歧視2007年之後出生的人,因為憲法第8條第1款並非無條件的。
憲法第8條第1款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意味著每個人都平等地受法律約束,無論其社會、政治或經濟地位如何。”
“但是,(i)分類必須合理,並且(ii)必須與尋求實現的目標有合理的聯繫。
“年齡是將人分為不同類別的允許因素。我們有關於成年年齡、投票資格、競選權、結婚年齡、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年齡、低於該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以及針對青少年的特別法庭程序的法律。
“年齡是幾項法律中允許的、合理的和必要的分類標準。”
“2007年”分類有醫學證據支持
MCTC還表示“2007年前後出生”的分類是基於合理的基礎上做出的,並有醫學證據支持。
“分類與法律的崇高目標有著合理的聯繫。總而言之,該法律旨在最終消除吸菸的禍害。但它試圖本著漸進主義的精神來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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