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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23pm 03/05/2023

茜蒂拜农

虐待唐氏少女

茜蒂拜农

虐待唐氏少女

2罪名成立刑期同期執行 虐待唐氏女監12年

虐待唐氏少女罪成  茜蒂拜农即起监12年
茜蒂拜農等候電梯,以便進入隆市第七地庭聆聽判決,全程她的神情表現相當冷靜,沒有閃避媒體鏡頭。 (馬新社圖)

(吉隆坡3日訊)2021年震驚全國的虐待唐氏綜合症少女貝拉案件今日下判。地庭法官宣佈福利中心Rumah Bonda創辦人茜蒂拜農的2項忽視和虐待貝拉的控狀罪名成立,判處入獄10年和12年,合共22年。

不過,由於法官依茲拉立佔諭令茜蒂拜農的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她只須坐牢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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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守行5年

依茲拉立佔也諭令茜蒂拜農在服刑完畢後,在6個月內執行總計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並且守行5年,繳交抵押金5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

依茲拉立佔今早在宣讀簡短判詞時說,辯方無法提出合理懷疑來反駁指控,因此裁定被告在202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下面對的第一和第二項控狀罪成。

辯方:監獄難容納被告體型

辯方律師莫哈末法漢在陳詞時向法庭求情要求輕判。他說,辯方認為若被告被判入獄,我國目前的監獄設施無法容納她龐大的體型,加上被告也面對其他健康問題,因此懇請法庭批准監禁較短的刑期。

他表示,若法官判處長期坐牢,將會對她的健康造成影響,故請求法官以相關法令的最高罰款額來取代較長期限的監禁期。

請求最高罰款取代長期監禁

他說,若法庭判處被告最高的罰款額,被告此前所繳的保釋金,包括額外款項,足以支付最高的罰款額。

他說,被告也積極參與多項公益活動,因此懇請法庭將被告在相關領域的工作納入考量。

主控官扎希達扎卡麗雅副檢察司則表示,被告在202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下,對女童和殘疾人士貝拉做出忽視和虐待的行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貝拉近乎全身被發現有灼傷,而這種傷害造成的傷疤將會在貝拉的一生中留下。此外,在本法庭,也證明了有關事件對貝拉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傷害。”

控方懇請法庭將公眾利益納入考量,在下判時行使酌情權,以阻止被告重犯,避免向公眾傳達此為輕判罪行的訊息。

法官:行為殘忍須重刑嚴懲

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依茲拉立佔認為,有必要嚴懲被告,因為被告對貝拉做出的行為可以說是殘忍的,因此必須對被告處以重刑,以提醒被告和公眾切勿犯下此類罪行。

“被告作為涉及在兒童福利的社會活躍分子,她應該更好地瞭解所肩負的責任,而不是濫用(社會)賦予她的信任。”

他也說,兒童是弱勢和無助的,需要仰賴社會的保護,必須考量公眾利益,依法嚴懲傷害兒童的違法者。

他表示,國會通過2021年兒童法令修正案,以增加忽視和虐待兒童的刑罰,即罪成者,可被判的罰款額,從2萬令吉提高至5萬令吉,監禁則從10年提高至20年。

“此修正案反映了國會的意願,以確保在法庭裁定罪成後,對有關罪行處以重刑。”

暫緩服刑申請被拒

辯方律師在法官下判後,就有關判決入稟上訴通知書,並提出暫緩服刑的申請。

辯方律師莫哈末法漢說,被告要求暫緩服刑,直到聆審上訴申請的法庭有裁決為止。

不過,有關申請被法官拒絕,因此茜蒂拜農即日起入獄12年。

31歲的茜蒂拜農隨後雙手被扣上手銬,由女警帶離法庭。

辯方律師曾全退出審訊

茜蒂拜農被控在2021年2至6月期間,在旺沙馬朱的一所公寓忽視和虐待少女貝拉,牴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20年或罰款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此案是從去年3月30日開審,控方傳召了22名證人,而辯方則傳召8名證人,同年11月24日,法庭宣判茜蒂拜農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

值得一提的是,大約2個月後,即今年1月期間,茜蒂拜農的所有代表律師相繼退出案件,審訊因此展延。

申請退出案件的代表律師包括努阿米娜杜、莫哈末法漢、努魯哈菲達、努伊琳娜和艾莎阿都賈里爾。

無論如何,茜蒂拜農隨後在2月20日,再次委任莫哈末法漢處理辯護程序,並在3月9日完成自辯階段。

身穿米黃色長袖衣,佩戴黑色口罩的茜蒂拜農於今天早上8時22分,在親友的陪同下抵達法庭,大批媒體隨即趨近包圍她,拍下她抵步的畫面。

茜蒂拜農接著乘搭電梯,步入隆市第七地庭聆聽判決,全程她的神情表現相當冷靜,沒有閃避媒體鏡頭。

申請緩刑被駁立即入獄

法官依茲拉立佔在做出駁回茜蒂拜農要求暫緩服刑申請的判決時說,沒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讓法庭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

“被告的罪名已在本法庭確認,我沒有理由暫緩已諭令被告監禁的判決,辯方所提出的原因,尤其是需要照顧母親的事情,是被告與家人有關的私事,不是批准被告暫緩服刑的理由。”

法官:伸張司法公義

法官也認為,通過立即執行刑罰能更好地伸張司法公義,因此駁回被告的申請,諭令被告立即服刑。

較早前,莫哈末法漢為暫緩服刑的申請陳詞時說,被告是初犯,同時她並沒有潛逃風險,因為她的護照已交法庭保管,也經常出席聆訊,沒有缺庭。

他說,若法庭不批准暫緩執行刑罰,其當事人向高庭提出的上訴將會是徒勞的,因為被告必須先服刑。

主控官扎希達副檢察司則表示,沒有特例和特殊情況,讓法庭批准暫緩服刑的申請。

“被告自從提控初期就獲得保外候審,在法庭定罪後,她才被判服刑,因此我們請求駁回暫緩服刑的申請。”

(攝影:譚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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